伊力特(600197):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6年06月08日 19:20:44 中财网
原标题:伊力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做到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事前控制和预防、内部审计、专项审计、会计报表定期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尽量避免、减少董事会决策的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1号指引》”)《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五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一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从委员会内的独立董事中选出,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低于法定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履行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审计工作组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任何调查。调查时,可聘请独立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机构出具咨询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四)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五)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承担下列义务:
(一)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二)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有关审计事宜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内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资产处置的基础资料;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三)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五)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六)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召开前七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材料不晚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送达。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地点和时间、会议期限、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以及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挂号信件发出。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重大事项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审计工作组负责人应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相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工作细则,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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