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方科技(603005):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晶方科技分拆所属子公司ANTERYONINTERNATIONALB.V.至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上市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 Anteryon International B.V.至阿姆斯特丹 交易所上市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方科技”)的委托,担任晶方科技分拆所属子公司 Anteryon International B.V.至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或“本次分拆上市”)的中国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及本所律师就自晶方科技董事会就本次分拆上市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关于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 Anteryon International B.V.至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日止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晶方科技 A股股票(证券简称:晶方科技,证券代码:603005)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人员名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结果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的声明及承诺等文件(以下统称“核查文件”)。 除非另行说明,本所已出具的《关于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 所属子公司 Anteryon International B.V.至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据此,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晶方科技就本次分拆首次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分拆的《分拆预案》披露前一日止,即自 2025年 11月 26日至 2026年 5月 26日。 二、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晶方科技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晶方科技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为本次分拆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经办人员; 4、其他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机构和自然人; 5、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等文件,上述纳入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的相关方在核查期间买卖晶方科技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吉功平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针对以上情况,吉功平出具说明: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晶方科技股票,是在并未获知任何本次分拆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晶方科技的公开披露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晶方科技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本人的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确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完全不知悉晶方科技本次分拆的任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晶方科技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未在自查期间内以其他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晶方科技股票。 3、若本人买卖晶方科技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晶方科技股票的相应收益无偿给予晶方科技。 4、本人从未曾接受任何人员建议本人买卖晶方科技股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亦不存在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禁止的交易行为,在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晶方科技的股票交易。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结论意见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分拆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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