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4月24日发布的【第8号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保障和推动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1 |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
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行为,保障和推动董事会秘书积极
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
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
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
| 2 |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
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
获取相应报酬。 | 第二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享有相应的工作职
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 |
| 3 | 新增 |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
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
| 4 |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
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无违法犯
罪记录;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金融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
德,熟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
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
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
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
| 5 |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何情形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何情形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 |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
满;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不
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或者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
| 6 |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
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7 |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
担任,在特殊情形下可由公司相关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
证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
事会秘书的人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
出。 |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
担任,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特殊情形下
可由公司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临
时兼任,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
得兼任的情形除外。董事会秘书临时兼
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
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必须保证具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
| 8 | 第七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
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
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 第八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协
助,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正常履行职
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并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
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应当持续加
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
| 9 |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3个月内召开会议聘任董事会秘 |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
| | 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
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披露。 |
| 10 |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
情形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者《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五)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
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
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
解聘:
(一)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
管规则》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
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存在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
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
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
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
| 11 |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有权机关、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 |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
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
畅通;
(二)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及相关信 |
| | 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
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
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
的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八)《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
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
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四)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以及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
项,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
依法依章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应
当列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记录工作、股东会会议记录工
作,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
议情况,相关会议记录应记载的内容符
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的
要求;
(五)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董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
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
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其正常履职行
为;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
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
和报送工作。
(七)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 |
| | |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应当关注与公司
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
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八)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
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
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九)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定
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重要人员加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十)《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
| 12 | 新增 | 第十四条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
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
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
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
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
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
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
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
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
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
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
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
| 13 | 新增 |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上
市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 |
| | | 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 14 | 新增 |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
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
确、全面地获取信息。董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
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
会及时披露。 |
| 15 | 新增 |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 |
| 16 | 新增 |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
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
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
| 17 | 新增 |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重
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会
秘书按照《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
则》的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
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
| 18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
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
议。 |
| 19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
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
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
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
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
书。 |
| 20 | 第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
修订后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