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扬(603825):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时间:2026年06月08日 19:05:28 中财网
原标题:ST华扬: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ST华扬 公告编号:2026-053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4月24日发布的【第8号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保障和推动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改前修改后
1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 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 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行为,保障和推动董事会秘书积极 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 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 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2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 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 获取相应报酬。第二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享有相应的工作职 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
3新增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 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4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 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无违法犯 罪记录;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金融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 德,熟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 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 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 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能够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5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何情形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何情形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 满;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不 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或者期限尚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6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 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7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 担任,在特殊情形下可由公司相关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 证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 则该兼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 事会秘书的人应分别以不同的身份作 出。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职人员 担任,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特殊情形下 可由公司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临 时兼任,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 得兼任的情形除外。董事会秘书临时兼 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 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必须保证具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8第七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 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 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八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协 助,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正常履行职 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并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 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应当持续加 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9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3个月内召开会议聘任董事会秘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 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披露。
10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 情形之一;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者《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五)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 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 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 解聘: (一)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 管规则》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 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存在重大错误或疏 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 后果或恶劣影响; (六)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 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 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11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有权机关、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 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 畅通; (二)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及相关信
 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 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 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 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 的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八)《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 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 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四)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以及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 项,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 依法依章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应 当列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记录工作、股东会会议记录工 作,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 议情况,相关会议记录应记载的内容符 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的 要求; (五)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董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 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 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其正常履职行 为;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 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 和报送工作。 (七)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应当关注与公司 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 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八)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 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 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 业意见; (九)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定 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重要人员加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 义务,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十)《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12新增第十四条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 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 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 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 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 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 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 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 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 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 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 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13新增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上 市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14新增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 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 确、全面地获取信息。董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 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 会及时披露。
15新增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并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
16新增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 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 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17新增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重 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会 秘书按照《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 则》的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 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18新增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的公 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 议。
19新增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 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 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 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 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 书。
20第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涉及条款序号变动,将进行相应调整。

修订后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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