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浙江新能(600032):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5〕第502798号)
原标题:浙江新能: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评报字〔2025〕第502798号)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浙江舟山 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瑞评报字[2025]第502798号 (共一册,第一册)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目 录 声明..................................................................................................................................................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4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4二、评估目的...................................................................9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9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11五、评估基准日................................................................11六、评估依据..................................................................12七、评估方法..................................................................16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24九、评估假设..................................................................26十、评估结论..................................................................27十一、特别事项说明............................................................29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31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32资产评估报告附件...............................................................34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及相关资料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八、我们与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资产评估人员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了现场勘察;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未发现公司存在法律权属瑕疵。但我们仅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报告亦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 十、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重大特别事项说明: 1. 100,0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万 元,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55,000.00万元,实缴金额0.00万元,未实缴比例为55%,本次评估未考虑资本金尚未实缴对评估值的影响。 2.本次评估是基于《舟山市普陀2#海上风电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列示该项目理论上网发电小时数、工程概算、退税事项以及后续借款及利息归还计划信息。 若项目建造完成后实际执行与可研结果不相符,应当随之调整。 3. 2# 本次评估是基于舟山市普陀 海上风电场项目预计工程实施进度进行测算,截至评估基准日该项目完成陆上集控中心桩基工程,与该项目计划进度表进度一致。 4.本次评估中26,600.00万元委托贷款系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资本金留存余额,为使资金效益最大化将该部分发放给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使用,该部分按季结息。 5.本次评估中涉及的舟山市普陀2#海上风电场项目海域使用权批复尚未取得,因此后续取得进度与项目预计进程不符,则应当随之调整建设期以及按照实际并网发电时间调整评估值。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1.注册登记情况 1. 注册登记情况 1)历史沿革 1、公司成立 2024年7月16日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成立,由浙江省新能源投资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2024年9月29日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至100000万元。企业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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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 (1)主要会计政策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于评估基准日,企业执行的所得税率为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这里电力是指核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不含火力发电。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风力发电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项目,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因此在风机并网发电当年施行该政策,目前按照进度计划,舟山风能将于2026年底并网发电。 6.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委托人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与被评估单位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无关联交易。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1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持有被评估单位55%股权,为其控股股东;委托人2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持有被评估单位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一)评估范围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本次委估电子设备共计38项,主要为台式电脑主机以及配套的电脑显示器等办公设备,放置于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各办公室,均购置于2024年12月。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维护保养较好,重大设备有专人管理、维护,设备类资产状态完好运转正常。 3. 在建工程 本次委估在建工程为舟山市普陀2号海上风电场项目建设工程,目前该项目进度为建设初期,刚完成陆上集控中心桩基建设,目前按照项目预计进度有序进行。 4. 货币资金 4,204,949.49 货币资金为人名币账户的银行存款,基准日账面余额 元。 5. 预付款项 预付账款为企业预付的油款、培训费等,基准日账面余额1,146,969.23元。 6. 其他应收款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其他应收款为手续费、保证金、应收利息等,基准日账面余额187,249.44元。 7. 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为出借给浙能股份的留存资本金,基准日账面余额266,000,000.00元。 8. 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为待抵扣进项税,基准日账面余额为4,122,123.17元。 (三)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情况 截止基准日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申报范围内无表外资产。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1.本次评估报告利用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5月12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775号)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利用湘能卓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1月14日出具的湘能卓信专审字【2025】第2669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利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出具的《舟山市普陀2#海上风电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数据。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选择市场价值类型的理由:】考虑本次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等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评估结果应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根据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采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价值类型,具体定义如下: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持续经营在本报告中是指被评估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会按其现状持续下去,并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 除非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在中国(大陆)产权交易市场上所表现的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2025 9 30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 年月 日;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确定。 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因素。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点的资产提供价值参考,选择会计期末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全面反映评估对象资产的整体情况;同时本着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实资产,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的原则,选择距相关经济行为计划实现日较接近的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2024〕19号); 2.关于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权预转让协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2号、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修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91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9.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1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19年第39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1]6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17.《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 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国办发[2001]102号);19.《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 20.《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修订); 2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2001);2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2005); 2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2016年6月24日); 2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2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 号; 26.《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2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90);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次修订); 3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8.《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9.《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1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1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1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6.《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17.《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7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订)。 19.《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 20.《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中评协〔2021〕30号);(四)权属依据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2.不动产权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 5.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概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等资料; 3.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协议、合同、发票等财务、经营资料; 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5.《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6.《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7.《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8.《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10.市场询价资料; 11.国家宏观、行业统计分析资料; 1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盈利预测及相关资料; 13.可比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 14.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 15.评估人员现场勘察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六)其他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各类《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2.委托人简称与中瑞世联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3.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访谈记录; 4.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中瑞世联收集的技术统计资料; 6.《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7.《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2021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依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确定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市场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 (1)评估对象的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跃的交易; (2)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 收益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 (1)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可以合理预期并用货币计量; (2)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能够度量; (3)收益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期。 资产基础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 (1)评估对象能正常使用或者在用; (2)评估对象能够通过重置途径获得; (3)评估对象的重置成本以及相关贬值能够合理估算。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选取收益法评估的理由: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和收益额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量化,故本次评估选用了收益法。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理由:舟山风能公司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可以被识别,并可以用适当的方法单独进行评估,故本次评估选用了资产基础法。 未选用市场法评估的理由:被评估单位主营业务为风力发电项目建设运营,营业规模一般,在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均难以找到足够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企业交易案例,故不适用市场法评估。 (二)评估方法简介 I. 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法和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法。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 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法,现金流口径为归属于股东的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为权益资本成本,评估值内涵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现金流计算公式为: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额-偿还付息债务本金+新借付息债务本金 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法,现金流口径为归属于股东和负息债务债权人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现金流量,对应的折现率为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评估值内涵为企业整体价值。 现金流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摊销+税后利息支出-营运资金增加-资本性支出 本次评估选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基本公式为: E ? B ? D 式中:E为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D为负息负债的市场价值,B为企业整体市场价值。 B ? P ? C ? i 式中:P为经营性资产价值,ΣC为评估基准日存在的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含溢余i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的价值。式中:Ri:评估基准日后第i年预期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r:折现率; n:预测期; ?-明确的预测期后,预计未来收益每年增长率。 各参数确定如下: 1、自由现金流Ri的确定 R=净利润+折旧/摊销+税后利息支出-营运资金增加-资本性支出i 2、折现率r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确定,公式如下: E D WACC?R ?R (1?T) e d D?E D?E 式中:Re:权益资本成本; Rd:负息负债资本成本; T:所得税率。 3、权益资本成本Re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 Re=Rf+β×MRP+Rs 式中:R为股权收益率; e R为无风险收益率; f β为风险系数; MRP为市场风险溢价; R为公司特有风险调整系数 s 4、折现率主要参数确定和计算过程如下: 1)无风险利率 国债收益率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的,因为持有该债权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很小,可以忽略不计。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公布的财政部-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信息,本评估报告以10年期以上国债在评估基准日的到期年收益率作为无风险收益率。 2)股权市场风险溢价 股权市场风险溢价是对于一个充分风险分散的市场投资组合,投资者所要求的高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于无风险利率的回报率。其中,市场投资报酬率采用中国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年末交易收盘价作为基础数据进行测算。由于成分股收益中应该包括每年分红、派息和送股等产生的收益,因此我们选用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年末收盘价为包含每年分红、派息和送股等产生收益的复权价。一般认为几何平均收益率能更好地反映股市收益率,我公司根据Wind资讯数据系统公布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后复权交易收盘价作为基础数据测算市场风险溢价。 3)可比公司选取 根据被评估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成果等情况,在本次评估中,我们初步采用以下基本标准作为筛选对比公司的选择标准: ?对比公司近两年为盈利公司; ?对比公司必须为至少有两年上市历史; ?对比公司只发行人民币A股; ?对比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或其主营业务与被评估单位相同或相似,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并且主营该行业历史不少于2年。 根据上述四项原则,我们利用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进行筛选,综合考虑可比公司与被评估单位在业务类型、企业规模、盈利能力、成长性、行业竞争力、企业发展阶段等多方面因素,最终选取确定可比上市公司。 4)资本结构 我们通过分析被评估单位与可比公司在融资能力、融资成本等方面的差异,并结合被评估单位未来年度的融资规划情况,采用目标资本结构作为被评估单位的资本结构,在确定目标资本结构时是采用市场价值计算债权和股权的权重比例。 5)贝塔系数 ①我们通过上述可比公司确定标准选取确定的上市公司,选取iFinD公布的β计算器计算对比公司的β值,上述β值是含有对比公司自身资本结构的β值。 ②根据以下公式,我们可以分别计算对比公司的Unleveredβ: Unleveredβ=Leveredβ/[1+(1-T)×D/E] 式中:D-债权价值;E-股权价值;T-适用所得税率。 将对比公司的Unleveredβ计算出来后,取其平均值作为被评估单位的Unleveredβ。 ③再将已经确定的被评估单位资本结构比率代入到如下公式中,计算被评估单位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Leveredβ: Leveredβ=Unleveredβ×[1+(1-T)×D/E] 式中:D-债权价值;E-股权价值;T:适用所得税率; 6)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一般被认为是估算一个投资组合(Portfolio)的组合投资回报率,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不能直接估算单个公司的投资回报率,一般认为单个公司的投资风险要高于一个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因此,在考虑一个单个公司或股票的投资收益时应该考虑该公司的针对投资组合所具有的全部特有风险所产生的超额回报率。 特定风险调整系数主要是针对公司具有的一些非系统的特有因素所产生风险的风险溢价或折价,我们通过对企业的风险特征、企业规模、业务模式、所处经营阶段、核心竞争力、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依赖等因素进行分析,结合评估人员以往执业经验判断综合分析确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7)债权期望报酬率 债权期望报酬率实际上是被评估单位的债权投资者期望的投资回报率。 不同的企业,由于企业经营状态不同、资本结构不同等,企业的偿债能力会有所不同,债权投资人所期望的投资回报率也应不尽相同,因此企业的债权投资回报率与企业的财务风险,即资本结构密切相关。 我们在考虑被评估单位的经营业绩、资本结构、信用风险、抵质押以及担保等因素,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调整确定债权期望报酬率。 5、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含溢余资产)ΣCi的价值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与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与负债。 溢余资产是指评估基准日超过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评估基准日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不涉及的资产。 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II.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所选评估方法可能有别于其作为单项资产评估对象时的具体评估方法,应当考虑其对企业价值的贡献。 各类资产、负债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流动资产的评估 被评估单位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其他流动资产。 1. 货币资金 为银行存款,通过核实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等,以核实后的价值确定评估值。 2. 应收款项类 应收款项类具体主要包括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在对应收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根据每笔款项在扣除评估风险损失后,按预计可能收回的数额确定评估值。对关联方往来等有充分理由相信能全部收回的款项,评估风险损失率为0%。 3. 其他流动资产 根据其尚存受益的权利或可收回的资产价值确定评估值。(主要为企业委托贷款,本次按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非流动资产的评估 被评估单位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 1. 设备类资产 根据评估目的和被评估设备的特点,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A. 电子设备 (1)重置全价的确定 本次为办公设备及电子设备,账面原值为设备的采购价,不含其他费用。本次根据询价价格扣除增值税后作为设备的重置价。 重置全价=设备含税购置价-可抵扣增值税 =设备含税购置价/1.13 (2)成新率的确定 由于设备为办公及电子设备,本次采用年限成新率确定。 年限成新率=(经济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使用年限×100% 或年限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B. 车辆 1)重置全价 通过市场询价、查阅近期网上报价资料,以及参照被评估单位所在地同类车型最新交易的市场价格等方式分析确定车辆于当地在评估基准日的新车含税购置价,加上车辆购置税和车辆购置环节产生的其他费用,扣减可抵扣增值税,确定委估车辆的重置全价。 重置全价=车辆含税购置价/1.13+车辆购置税+其他费用 其中:车辆不含税价=车辆含税购置价/1.13 车辆购置税=车辆不含税售价×10% 其他费用包括工商交易费、车检费、办照费等。 对于厂家已不再生产、市场已无同等新车销售的车辆,评估人员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取得该等车辆的二手车交易价,再根据实际成交车辆的成新率调整确定其重置价值。 2)成新率的确定 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文件规定,以规定行驶里程法和规定使用年限或经济寿命年限法孰低的方法,确定其理论成新率,并以技术测定成新率和理论成新率加权确定其综合成新率。 规定年限成新率=(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或 寿命年限成新率=(经济寿命年限-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行驶里程成新率=(规定行驶公里-已行驶公里)/规定行驶公里×100%理论成新率=MIN(使用年限成新率,行驶里程成新率) 评估人员对车辆进行现场勘察,依据车辆的结构情况进行分项评价、技术打分评定的办法,确定车辆的技术勘察成新率 综合成新率=技术勘察成新率×60%+理论成新率×40% 2. 在建工程 根据在建工程的特点,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对于开工时间距评估基准日半年以上的在建项目,核实建设周期和资金成本的合理性,如果账面价值中不包含资金成本,则按照合理建设工期加计资金成本;如果账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调整。 3.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土地估价选用的估价方法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和运用的条件,并与估价目的相匹配。本评估中运用的估价方法是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根据当地地产市场的发育状况,并结合估价对象的具体特点及特定的估价目的等条件来选择的。通常的估价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经过评估人员的实地勘察及分析论证,当地类似土地使用权交易比较活跃,适合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 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中的替代原理,将待估宗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估价基准日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地产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宗地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宗地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公式:V=V×A×B×C×D×E B 其中: V--估价宗地价格; V--比较实例价格; B A--待估宗地交易情况指数/比较实例交易情况指数; B--待估宗地估价基准日地价指数/比较实例交易期日地价指数; C--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D--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实例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E--待估宗地年期修正指数/比较实例年期修正指数。 4. 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资产系企业待抵扣进项税,按核实后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的评估 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 各类负债在查阅核实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被评估单位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 (三)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本次选用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结论。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接受委托 我公司与委托人洽谈,就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评估工作各方参与人工作配合和协助等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达成一致,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拟定评估计划。 (二)前期准备 针对本项目特点和资产分布情况,我公司制定了资产评估方案,组建了评估团队。 为便于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理解并提交资产评估资料,我公司对被评估单位相关配合人员进行了资产评估资料准备工作培训,并指派专人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验证资料,对资产评估资料准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 (三)现场调查 1.资产核实 (1)指导被评估单位填表和准备应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指导被评估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人员在自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及其填写要求、资料清单等,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细致准确地填报,同时收集准备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反映性能、状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的文件资料等。 (2)初步审查和完善被评估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了解纳入评估范围的具体资产的详细状况,然后仔细审查各类“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检查有无填项不全、错填、资产项目不明确等情况,并根据经验及掌握的有关资料,检查“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有无漏项等,同时反馈给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完善。 (3)现场实地勘查 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并针对不同的资产性质及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勘查方法。 (4)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现场实地勘查结果,并和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充分沟通,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以做到:账、表、实相符。 (5)查验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评估人员对评估范围内资产的产权进行了调查,对权属资料不完善、权属资料不清晰的情况,提请企业核实。 2.尽职调查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为了充分了解被评估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评估单位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必要的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2)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状况; (3)被评估单位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信息; (4)评估对象、被评估单位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5)影响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6)被评估单位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与前景; (7)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四)资料收集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资料收集,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并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了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五)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针对各类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选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了初步评估结论。项目负责人对各类资产评估初步结论进行汇总,撰写并形成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六)内部审核 根据我公司评估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后提交公司内部审核。项目负责人在内部审核完成后,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合理修改后出具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九、评估假设 (一)基本假设 1.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指一个有资源的买方和卖方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方和卖方的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非强制性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 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2.有限年期假设 本项目评估基于一个固定运营期假设,总期限为25年(不含建设期)。运营期自全容量并网之日起计算,共计25年。运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根据届时法律法规及设备状况,评估资产处置或续期方案。 3.资产按现有用途使用假设 资产按现有用途使用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市场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的资产使用用途状态的一种假定。首先假定被评估范围内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假定按目前和使用方式还将继续使用下去,没有考虑资产用途转换或者最佳利用条件。 4.交易假设 假设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资产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二)一般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5.假设评估人员所依据的对比公司的财务报告、交易数据等均真实可靠。 (三)特殊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在本报告所列假设和限定条件下,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6,185.09万元,减值额9,000.43万元,减值率为19.92%。 (三)评估增减值原因分析 评估增值原因由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以及在建工程评估师考虑加计资金成本因此评估增值。 (四)评估结论的选取 45,405.43 36,185.09 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为 万元;收益法的评估值 万元,两种方法 的评估结果差异9,220.44万元,差异率20.31%。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为目前该项目建设初期还未到大量资金及成本投入时期,资产基础法因土地而评估增值,由于后期会投入大量建设资金以及成本,收益法核算时将建设期至运营结束的一系列收入成本考虑在内,因此评估减值,从而产生差异。 不同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的原因主要是各种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企业各项资产现时重建的角度进行估算;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综合获利能力去考虑,导致各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存在差异。 基于以下因素,本次选用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果为45,405.43万元。 被评估单位经营期短,目前风电项目仅开始陆上集控中心土地桩基工程,后续主要发电设备等均未购置,该项目的海事批准尚未取得,后续投产时间未定,目前尚未签订购售电合同,未来上网电价不确定,因此收益法预测存在较多不确定性,故选择资产基础法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五)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超过一年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示的评估结论无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一)关于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特别说明 本次评估报告利用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5月12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775号)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利用湘能卓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1月14日出具的湘能卓信专审字【2025】第2669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利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出具的《舟山市普陀2#海上风电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数据。 (二)关于聘请专家个人协助工作的情况特别说明 此次不涉及聘请专家个人协助工作。 (三)关于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特别说明 根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四)关于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特别说明 本项目不存在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五)关于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特别说明 本项目不存在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六)关于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特别说明 本项目不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七)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本次评估未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八)关于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特别说明 本次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不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九)关于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特别说明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不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十)本评估报告未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亦未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反映委托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发生变化等假设前提下,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下的价值。 1.截至评估基准日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55,000.00万元,实缴金额0.00万元,未实缴比例为55%,本次评估未考虑资本金尚未实缴对评估值的影响。 2.本次评估是基于《舟山市普陀2#海上风电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列示该项目理论上网发电小时数、工程概算、退税事项以及后续借款及利息归还计划信息。 若项目建造完成后实际执行与可研结果不相符,应当随之调整。 3.本次评估是基于舟山市普陀2#海上风电场项目预计工程实施进度进行测算,截至评估基准日该项目完成陆上集控中心桩基工程,与该项目计划进度表进度一致。 4.本次评估中26,600.00万元委托贷款系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资本金留存余额,为使资金效益最大化将该部分发放给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使用,该部分按季结息。 5.本次评估中涉及的舟山市普陀2#海上风电场项目海域使用权批复尚未取得,因此后续取得进度与项目预计进程不符,则应当随之调整建设期以及按照实际并网发电时间调整评估值。 6.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7.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未及时向评估人员说明对本评估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瑕疵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事项,而评估人员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无法正常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8.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9.本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总计数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差,均为金额单位转换过程中四舍五入所致。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有如下使用限制: (一)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1.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2.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 3.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4.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征得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五)资产评估报告系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出具的专业报告,在资产评估机构盖章及资产评估师签名,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评估结论形成日期,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下无正文)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附件二:《清产核资报告》 附件三: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四:委托人、被评估单位产权登记表 附件五: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1.不动产权证 2.机动车辆行驶证 附件六: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附件七: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附件八: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九: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十:签名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十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企业产权登记表 (公司信息变动--仅供集团财务共享中心出资审批) 企业名称 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级次 3 注册地点 浙江省舟山市 注册日期 2024-07-16 注册资本(万 100000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元)审批记录: 序号 操作人所在单 任务节点 操作人/联系 审批意见 操作时间 位 电话 1 浙江省新能源 发起人提交 唐一凡 2025-07-2股权价值测算表 评估基准日:2025年09月30日 #N/A 产权持有单位: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未来预测 项目 年 月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月2025 10-12 2026 2027 2028 2029 2030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 2036 2037 2038 2039 2040 2041 2042 2043 2044 2045 2046 2047 2048 2049 2050 2051 2052 1-4 回收期 经营现金流 0.00 1,040.72 25,671.17 35,384.59 33,386.71 33,514.96 33,639.84 29,266.80 29,534.05 29,496.84 29,568.10 29,829.85 29,568.54 29,248.37 29,248.37 29,248.37 29,248.37 28,674.47 28,674.47 28,674.47 28,674.47 27,842.42 23,756.33 21,817.03 21,817.03 21,817.03 20,812.79 5,887.99 962.07 减:资本性支出 69,180.99 297,707.71 97,924.24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营运资金变动 2.81 103.08 2,439.53 962.07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103.12 -2,439.49 加:增值税回流 152.65 3,765.41 5,190.16 5,190.16 5,190.16 5,190.16 5,016.95 5,016.95 1,884.86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增值税补贴退税款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固定资产残值回收增加 23,627.39 净现金流 -69,183.80 -296,617.41 -70,927.18 39,612.68 38,576.87 38,705.12 38,830.00 34,283.75 34,551.00 31,381.70 29,568.10 29,829.85 29,568.54 29,248.37 29,248.37 29,248.37 29,248.37 28,674.47 28,674.47 28,674.47 28,674.47 27,842.42 23,756.33 21,817.03 21,817.03 21,817.03 20,915.91 8,327.47 24,589.46 资产负债表 评估基准日:2025年09月30日 被评估单位:浙江舟山浙新能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资产 注释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基准日未审数 基准日审定数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注释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基准日未审数 基准日审定数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3,665,735.25 4,204,949.49 4,204,949.49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负债 应收票据 应付票据 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 1,198,066.53 1,537,136.53 应收款项融资 预收款项 3,850,000.00 1,146,969.23 1,146,969.23 预付款项 合同负债 115,888.89 187,249.44 187,249.44 其他应收款 应付职工薪酬 160,333.82 380,501.43 301,766.61 存货 应交税费 178,575.25 178,575.25 合同资产 其他应付款 持有待售资产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资产 110,000,000.00 266,000,000.00 266,000,000.00 其他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合计 0.00 0.00 117,631,624.14 271,539,168.16 271,539,168.16 流动负债合计 0.00 0.00 160,333.82 1,757,143.21 2,017,478.39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