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佳(002239):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6-035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于6月8日举行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将会议召开 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6年6月8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公司办公 楼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王振坤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708人,代表股份 824,924,585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23.4684%。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1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7人,代表股份824,699,585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620%。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07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44,425,521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1.2639%。 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在 会上进行了年度述职。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张静律师对 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 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11,287,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68%;反对12,368,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4%;弃权1,268,48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788,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031%;反对12,368,76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416%;弃权 1,26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53%。 (二)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1,15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08%;反对12,787,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1%;弃权982,28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0,656,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058%;反对12,787,06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832%;弃权 982,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1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09,701,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46%;反对13,902,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3%;弃权1,32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202,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27%;反对13,902,46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939%;弃权 1,32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3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09,501,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03%;反对13,996,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66%;弃权1,42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002,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827%;反对13,996,06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046%;弃权 1,42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2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1,590,3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3836%;反对12,013,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3%;弃权1,32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091,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852%;反对12,013,668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423%;弃权 1,32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72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95,956,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83%;反对27,760,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53%;弃权1,207,58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5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930%;反对27,760,961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888%;弃权 1,207,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82%。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张静律师见证了此次股 东会,并为此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 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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