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 东会于2026年6月8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6月8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6年6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26年6月8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75人,代表股份90,224,081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092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66人,代表股份2,207,07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138%。 3、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0,151,110股,反对57,914股,弃权15,057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1%,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4,107股,反对57,914股,弃权15,057 股。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147,610股,反对57,914股,弃权18,557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2%,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0,607股,反对57,914股,弃权18,557 股。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37,467股,反对71,314股,弃权15,300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20,464股,反对71,314股,弃权15,30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36,910股,反对68,614股,弃权18,557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4%,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9,907股,反对68,614股,弃权18,557 股。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44,010股,反对61,514股,弃权18,557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3%,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27,007股,反对61,514股,弃权18,557 股。 6、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132,810股,反对76,214股,弃权15,057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8%,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5,807股,反对76,214股,弃权15,057 股。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33,610股,反对75,414股,弃权15,057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7%,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6,607股,反对75,414股,弃权15,057 股。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 为5,282,997股,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为84,941,084股。 表决结果:同意84,847,113股,反对75,414股,弃权18,557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4%,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3,107股,反对75,414股,弃权18,557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六月九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