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300174):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武夷见字[2026]第01号 致: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6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布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象、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手续等事项进行了披露和说明。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8日下午2:30在公告中通知的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朱熹路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提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情况如下: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5人,代表股份90,224,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5.092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9人,均为2026年6月1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8,017,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4.4782%。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66人,所持股份2,207,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6138%。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对本次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0,151,110股,反对57,914股,弃权15,057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1%,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4,107股,反对57,914股,弃权15,057股。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147,610股,反对57,914股,弃权18,557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2%,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30,607股,反对57,914股,弃权18,557股。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37,467股,反对71,314股,弃权15,3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4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20,464股,反对71,314股,弃权15,30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136,910股,反对68,614股,弃权18,557股;同意票占出席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9,907股,反对68,614股,弃权18,557股。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44,010股,反对61,514股,弃权18,557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3%,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27,007股,反对61,514股,弃权18,557股。 6、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132,810股,反对76,214股,弃权15,057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8%,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5,807股,反对76,214股,弃权15,057股。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0,133,610股,反对75,414股,弃权15,057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7%,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6,607股,反对75,414股,弃权15,057股。 8、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合计为5,282,997股,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为84,941,084股。 表决结果:同意84,847,113股,反对75,414股,弃权18,557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94%,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13,107股,反对75,414股,弃权18,557股。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的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传至公司。根据公司指定的监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汤瑞昌律师 负责人:汤瑞昌 游志平律师 二○二六年六月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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