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铭利达(301268):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6-062 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47.98亿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9.70%。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于2026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拟向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70.0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以最终银行审批为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担保额度不超过70.00亿元。上述授信事项自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前有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授信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由公司财务中心实施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铭利达”)和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铭利达”)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公司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务合作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40,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4年7月27日 2、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F栋3202 3、法定代表人:陶诚 4、注册资本:40,039.6932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生产、加工(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普通货运;压铸件、塑胶件、线缆、电子产品的装配组装业务。 6、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的控制关系:担保人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被担保人铭利达的全资子公司 7、公司资信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8、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1、保证人名称: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2、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债权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保证额度有效期:2026年6月8日至2027年5月28日止 5、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40,000万元整 6、担保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7、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担保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479,835.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9.70%。 其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55,482.4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9.57%。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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