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宝馨(002514):重大诉讼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ST宝馨 公告编号:2026-044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公司实控人为被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为9,930.943万元及相关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相关材料,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受理了鄂托克旗诚园绿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及公司实控人马伟的纠纷案件(案号:(2026)内0624民初2511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鄂托克旗诚园绿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马伟 第三人:内蒙古宝馨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9930.943万元及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2026年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22年鄂托克旗人民政府、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被告一签署《投资协议书》,约定各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以建设2GW光伏异质结电池、2GW光伏异质结组件、2GW薄片化切片生产基地。同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新能源高端智能制造项目股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原告足额实缴注册资本之日起3年后,有权要求被告一(或被告一指定且原告认可的受让人)收购原告所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收购价格为对应实缴出资金额加计年利率6%的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协议,向第三人实缴注册资本1.3亿元。但被告一自2023年8月18日至12月25日期间,利用其对第三人绝对的控制未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故意隐瞒甚至欺骗原告,分多笔挪用第三人资金25429万元。原告发现后多次发函要求其说明资金流向,要求组建监事会就被告一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的行为予以救济,被告一均未正面回复也未返还款项。2025年9月1日,鄂尔多斯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抽逃出资,要求其向第三人内蒙古宝馨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出资130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因被告一抽逃挪用资金,第三人自设立至今未能正常经营,项目厂房及相应的生产设备长期处于闲置。2025年6月10日被告一和第三人向原告出具《工作联系函》,拟提前实施股权回购,回购价按照13000万元本金加原告自实缴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本金之日年化6%的利息。2026年2月5日,内蒙古宝馨公司对光伏异质结组件设备及组件设备配套的机电辅助设施设备评估及公开挂牌后,以设备款50,233,387.00元冲抵部分股权转让款。 三、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尽快组织人员收集整理相关案件资料,积极应诉,同时加强与原告及法院的沟通协商,尽量降低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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