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江西铜业股份(00358):海外监管公告 -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2026-024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6月5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666号江铜国际广场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郑高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列席5人,高建民先生、梁青先生因公未能出席;独立董事刘淑英女士、刘志宏先生、王丰先生因公未能出席; 2、董事会秘书涂东阳先生因公未能出席;公司秘书佟达钊先生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议案第1-4项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侯志伟、王晶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6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50644-04号 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6年6月5日14点30分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666号江铜国际广场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以及《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经审查和见证,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易披露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H股通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5日14点30分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666号江铜国际广场会议室召开,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情况 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36名,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83,654,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7%。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外,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相关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对于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2025年度经审计的境内外财务报告、2025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3.《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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