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瀚(30108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301086 证券简称:鸿富瀚 公告编号:2026-040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6月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6名激励对象授予34.822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5.13元/股。 1.除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含外籍员工),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6月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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