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药(000788):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
证券代码:000788 证券简称:北大医药 公告编号:2026-031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与重庆新大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药业”)于2025年12月15日签署《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大新药业将坐落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方正大道21号内六处厂房及仓库【301大新制剂车间、302合成制剂车间、701发酵产品综合仓库(一、二楼部分)、703合成制剂仓库、804动物房、808QC质检楼(三、四、五楼),下称“租赁厂房”】出租给公司使用,租期自2026年01月0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该厂房租赁事项属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参见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公司现因生产经营需要,为保障公司租赁权的稳定及优先购买权,经与大新药业协商一致,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延长厂房租赁合同租期,租期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月含税租金为788,806.25元,如遇市场租金水平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但未达成新的一致前,仍按前述租金标准执行。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大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新方正控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方正集团”)全资子公司,新方正集团在过去十二个月内为大新药业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为大新药业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现为大新药业持股5%以上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3票回避,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徐晰人先生、杨力今女士、贾剑非女士回避表决,6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该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厉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1、大新药业基本情况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5、经查询,大新药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租赁资产:大新药业坐落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方正大道21号内六处厂房及仓库【301大新制剂车间、302合成制剂车间、701发酵产品综合仓库(一、二楼部分)、703合成制剂仓库、804动物房、808QC质检楼(三、四、五楼)】 2、租赁用途: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3、租赁期限:自2027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4、租金:月含税租金为788,806.25元,如遇市场租金水平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但未达成新的一致前,仍按本标准执行。 五、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立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出租方:重庆新大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一致认可,承租方作为租赁厂房的合法承租人,对租赁厂房享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保护及优先购买权。因承租方生产经营需要,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延长原租赁合同的租期,并对租赁期内承租方的租赁权及优先购买权保护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如下: 1、租期延长 (1)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于2026年12月31日届满。因承租方生产经营需要,经双方一致同意,将原租赁合同项下的租期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 (2)在延长租期内(即从2027年01月0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下同),原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厂房的租金标准保持不变,即为含税25元/平方米/月,月含税租金为788,806.25元。如遇市场租金水平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但未达成新的一致前,仍按本标准执行。 (3)在延长租期内,承租方继续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于每月25日前以银行电汇支付当月租金,出租方于每月初向承租方开具当月租赁费等额房屋租赁发票。 2、租赁厂房上设立担保物权的约束 (1)出租方声明并保证: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除已向承租方披露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对租赁厂房所在宗地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部分房产设立的抵押外,租赁厂房上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权、司法查封、异议登记或其他权利负担,租赁厂房权属清晰、完整。 (2)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租赁期内,无论租赁厂房议及原租赁合同,承租方有权按原条件继续承租至租期届满。 (3)在租赁期内,租赁厂房设立担保物权时,应当在担保合同中说明该租赁厂房上存在长期租赁关系。 (4)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在办理上述担保物权登记时,如不动产登记簿可填写租赁情况的,需如实载明以下信息: 承租人名称: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租赁起止时间:2026年01月0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租金标准:788,806.25元/月(含税,25元/㎡/月) 租赁备案登记号:(以实际登记为准) (5)在租赁期内,如因出租方设立的担保物权实现,导致租赁厂房所有权发生变动,出租方应在收到担保物权人启动处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折价、拍卖、变卖)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方,告知处置方式、价格等完整信息,并保障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要程序。 3、优先购买权的确认与不放弃 (1)双方确认,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厂房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系法定权利,不因本协议的签署及租赁期内租赁厂房上发生任何权利负担而消灭。 (2)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在任何情况下对租赁厂房上设定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知悉、未提出异议或予以配合,绝不构成承租方对优先购买权的放弃、限制或延缓行使。 (3)在租赁期内,出租方违反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致使承租方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赔偿承租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协议成立及生效 补充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承租方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出租方完成内部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不适用。 八、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立的,是为保障公司租赁权的稳定以及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九、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2026年6月4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已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先提供了相关材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立的,是为保障公司租赁权的稳定以及优先购买权,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关于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故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十、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2026年1-5月,公司与该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804.12万元。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对于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3、《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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