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源材质(300568):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时间:2026年06月05日 17:10:51 中财网
原标题:星源材质: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深圳市星源材
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3.70条及13.74条,公司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如公司在刊发股东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
股东会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公司必须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
函;
(二)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按《香港上
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而须披露的资料;
(三)通函必须在有关股东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0个营业日前刊登;(四)公司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延后,让股东有至
少10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股东提名人选参选董事的程序:
(一)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

(二)该书面提案必须:(i)包括候选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第13.51(2)
条规定而须披露的个人资料;及(ii)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
愿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其个人资料。

(三)递交提名通知的期间应由寄发举行有关选举之股东会会议之
有关通告翌日开始,但不得迟于该股东会会议举行日期前七
日结束。

(四)为了让公司的股东有充足时间考虑有关选举候选人为公司董
事的建议,公司促请拟提建议的股东于有关股东会会议前尽
早递交其提名通知。

第四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范与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条 本规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境外公开发行股票(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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