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杭州园林(300649):提起民事诉讼、仲裁事项

时间:2026年06月05日 17:10:36 中财网
原标题:杭州园林:关于提起民事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26-006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民事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法院已受理、案件二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3,579.16万元(工程款、违约金、利息等);案件二涉案金额1,743.90万元(设计费、履约保证金、利息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两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南昌仲裁委员会通知。公司诉南昌金开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利息等(以下简称“案件一”)一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申请裁决南昌象湖梅湖风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履约保证金、利息等(以下简称“案件二”)一案南昌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公司诉南昌金开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利息等。

原告: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昌金开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9,626,928.4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56天之内按一倍,逾期超过56天部分按LPR两倍支付至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之日止,迟延付款利息。

(暂算至2026年5月13日为3,842,296.70元)。

以上本金利息合计为33,469,225.15元。

2、判令被告按合同专用条款18.2条和合同通用条款第18.2条承担被告自2021年10月21日收到竣工结算申请书之日起第43日起即2021年12月3日起至将初审报告报送至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之日止,按竣工结算金额应付金额,按LPR为标准支付违约金(以20,998,370.39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日起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为2,322,419.76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被告公开招标金山大道两侧通道绿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原告于2020年1月2日中标,并于2020年3月12日与被告签订《金山大道两侧通道绿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被告自合同履行期间即拖延支付进度款,结算时不履行审核和报审义务,在最终结算价明确的前提下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违约行为严重损害原告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二:申请裁决南昌象湖梅湖风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履约保证金、利息等。

申请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昌象湖梅湖风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整体规划方案设计费和扩初设计费
15,145,743.30元(14,036,231元+3,299,512元-2,189,999.70元),并支付自2024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的1.5倍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6年5月11日为1,433,733.9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可研设计48,936.30元(489,363-440,426.70),支付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5月11日为9,648.8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履约保证金73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5月11日为70,923元);
4、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规划设计合同》,由申请人承担象湖·梅湖风景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作。主要工作阶段包含综合提升概念方案、方案设计、可研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等。与被申请人合作后,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总体概念方案、可研文本并取得批复文件、整体规划方案设计、扩初设计等工作。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拒绝配合结算设计费,且拒绝退回履约保证金已经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依据申请人实际完成的设计工作,结合《规划设计合同》的设计费计算约定,被申请人还欠付总体规划方案设计费和北象湖扩初设计费15,145,743.30元,可研设计费48,936.30元,需退还申请人支付项目履约保证金730,000元。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两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三、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2026)赣0192民初2049号;
2、《南昌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26)洪仲案字第0635号。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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