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基康技术(920879):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证券代码:920879 证券简称:基康技术 公告编号:2026-063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公司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业务开展状况和发展前景等重要因素,现制定《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现状、股东意愿、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策规划,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 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分红的具体条件和形式 1、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利润分配中,优先于股票权利的现金分红不得低于利润分配总价值的10%。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未来 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②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③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并实施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七、附则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6月 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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