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江智能(301320):北京证券关于豪江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19:50:43 中财网
原标题:豪江智能:北京证券关于豪江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证券”或“保荐人”)作为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江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通过取得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等方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3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于2023年6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35,9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81,20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42,964,70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12%;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38,235,29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888%。

2023年12月1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335,293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288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2024年6月1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2,400,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2.362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82,010,000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股份数量为113,800,825股(含首发前限售股113,500,000股,高管锁定股300,8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524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8,209,1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475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股份数量为11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3592%,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为6户,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即自2023年6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该部分限售股于2026年6月8日限售期届满,2026年6月9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因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票810,000股(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9月26日),总股本由181,200,000股增加至182,01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涉及股东共计6户,分别是宫志强、青岛启航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航资本”)、青岛启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德投资”)、青岛启源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源资本”)、青岛启贤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贤资本”)、青岛启辰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辰资本”)。上述股东及相应合伙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对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履行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宫志股东对所持股 份限售安排、自(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 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
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 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2023年12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 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 (3)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 年内,本人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4)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 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应符合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 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 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 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如有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存在有不得 减持的情况,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业务规则规定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本人减持股 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的情形。
青岛启航资本 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青岛启 德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股东对所持股 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 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 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9日,非交易日顺延) 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的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 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 的情形。
  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 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 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方式应符合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4)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 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 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 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如有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存在有不得 减持的情况,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业务规则规定为准。在任何情况下,本企业减持 股份应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宫志 强的一致行动 人臧建(启源资 本合伙人)股东对所持股 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 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 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 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 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如有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存在有不得 减持的情况,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业务规则规定为准。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 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 的情形。
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宫志 强的亲属宫振 芳(启辰资本合 伙人)、臧勇(启 源资本合伙人)股东对所持股 份限售安排、自 愿锁定股份、延 长锁定期限以 及减持意向的 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 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 的情形。
赵艳萍(启德投 资合伙人、启贤 资本合伙人) 减持发行人股票时的减持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 (3)如有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规定存在有不得 减持的情况,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业务规则规定为准。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提供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6月9日(星期二);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11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3592%;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6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 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股)剩余限售股 数量(股)备注
1宫志强90,000,00090,000,0000注1
2青岛启航资本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10,000,00010,000,0000注1
3青岛启德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10,000,00010,000,0000注1
4青岛启源资本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3,000,0003,000,0000注2
5青岛启辰资本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360,000360,0000注1/注2
6青岛启贤资本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140,000140,0000注2
注1:董事长宫志强通过启航资本、启德投资、启辰资本间接持有870万股、394万股、16万股;董事、总经理于廷华通过启航资本、启德投资间接持有100万股、5万股;董事陈健、方建超、姚型旺、郭德庆分别通过启德投资间接持有60万股、60万股、30万股、20万股。以上股东在其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注2:启源资本中可上市交易日为2026年6月9日的300万股的持有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之亲属臧建、臧勇;启贤资本中可上市交易日为2026年6月9日的14日为2026年6月9日的36万股的持有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志强及其亲属宫振芳,因此前述所作限售承诺及可上市交易时点依据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2月修订)中的规定。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五、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份变动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增加(股)减少(股)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 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113,800,82562.524567,500,000113,500,00067,800,82537.2512
高管锁定股300,8250.165367,500,000--67,800,82537.2512
首发前限售 股113,500,00062.3592--113,500,000----
二、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68,209,17537.475546,000,000--114,209,17562.7488
三、总股本182,010,000100----182,010,0001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 果为准。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
赵留军 吴 亮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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