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睿电子(920211):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6年06月03日 17:50:27 中财网

原标题:新睿电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新睿电子 证券代码:920211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Linhai Sinrobot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田街道临海光电产业园2幢401室)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的具体内容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继周及其一致行动人董李强、徐田君承诺: 1、自公司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3、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7、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新锐泓承诺:
1、自公司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3、如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单位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单位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本单位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时,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单位违反前述承诺,本单位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持股10%以上股东陈湘、龙效周承诺:
1、自公司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直接法律后果,如给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3、如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现制定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信息披露、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发生以下任意情形的,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启动条件一: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启动条件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后至第 3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如果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下同)。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启动条件二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2)中止条件
1)因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达到或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达到或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启动条件一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36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启动条件二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并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若因上述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若因上述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7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措施: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稳定股价措施中止条件的;②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主动要求的。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若因启动条件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等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该等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40%。

若因启动条件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等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40%。

4)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
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措施: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稳定股价措施中止条件的;②公司主动要求的。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如涉及)中投赞成票,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个月起至第 12个月止、第 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6)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7)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2)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12个月。

(3)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承诺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在符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时,本人将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以董事(如有)身份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继周及其一致行动人董李强、新锐泓承诺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在符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时,本人/本单位将就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在董事会、股东会(如涉及)上投赞成票。

3、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保障使用的合理合法性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会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配合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3、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在巩固目前市场竞争地位的基础上,继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实现公司营业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4、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高效、科学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机制,提高投资者回报能力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制定了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努力提高公司的未来股东回报能力。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本人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本人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相关股权激励计划(如适用)。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继周及其一致行动人董李强、新锐泓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本单位将切实履行对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本单位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若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规划的制定原则及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如下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范围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但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后,现金分红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算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3)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任意3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分红。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及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及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融资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相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后生效的《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将按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后续措施。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依法履行本人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上市后生效的《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后续措施。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继周及其一致行动人董李强、新锐泓承诺: 本人/本单位将依法履行本人/本单位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上市后生效的《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本单位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

如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按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后续措施。

5、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自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情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审议关于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票的议案并公告回购方案,回购价格按照本次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方案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公司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回购义务。

3、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投赞成票。

3、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继周及其一致行动人董李强、新锐泓承诺 1、本人/本单位承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单位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投赞成票。

3、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本人/本单位负有责任的,本人/本单位承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责任范围内依法买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4、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公司将在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承诺可以继续履行且继续履行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公司将继续履行承诺;如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公司将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4)公司作出并在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继周及其一致行动人董李强、新锐泓、持股5%以上股东陈湘、龙效周、王国斌、郑黎飞、慈溪亿群及嘉兴亿群承诺 1、本人/本单位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本人/本单位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本单位将在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承诺可以继续履行且继续履行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本人/本单位将继续履行承诺;如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本人/本单位将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

(3)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本人/本单位不主动转让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但本人/本单位转让股份有利于相关承诺及补救措施的履行或有利于公司及中小投资人利益的除外),涉及赔偿责任的,本人/本单位同意公司扣减本人/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5)本人/本单位作出并在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本人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承诺可以继续履行且继续履行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本人将继续履行承诺;如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本人将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就该等损失予以赔偿;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4)本人同意公司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薪酬、津贴,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5)本人作出并在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继周及其一致行动人董李强、新锐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公司外,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且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单位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的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从事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且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3、若公司在现有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经营范围,而本人/本单位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开展生产、经营,且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本人/本单位届时将对该等企业的控制权进行处置,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有权对该等企业的控制权进行优先收购,以避免产生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4、若公司在现有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经营范围,而本人/本单位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尚未开展生产、经营的,本人/本单位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业务或活动。

本人/本单位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8、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继周、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陈湘、龙效周、王国斌、郑黎飞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合法、合规的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公司行使不正当的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2)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慈溪亿群、嘉兴亿群承诺
1、本单位将尽量避免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合法、合规的履行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公司行使不正当的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在本单位作为公司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9、关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继周承诺:
1、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上市后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行为消除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10、关于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本公司对上述事项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继周及其一致行动人董李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本人在公司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新锐泓承诺
本单位在公司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11、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本公司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继周及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确认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有)。

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3、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12、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已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的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或/及现职人员不当入股公司的情形。

1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继周、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产和资源;
2、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承诺;
3、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14、关于员工社保公积金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继周承诺: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报告期内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报告期内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其他任何处罚,本人将无条件向公司补偿该等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全部补缴金额以及全部处罚金额,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以避免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

本人自愿对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15、关于上市后三年内业绩大幅下滑的专项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继周及其一致行动人董李强、徐田君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新锐泓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16、关于汇川技术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关损失的兜底承诺
为了避免该汇川技术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可能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主要股东张继周、陈湘、董李强、龙效周、王国斌、郑黎飞出具了《承诺函》:若公司在本次汇川技术诉陈文纪等25名主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最终败诉且公司因此需支付侵权赔偿金、相关诉讼费用等导致公司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则公司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将由上述主要股东按股份比例承担。

17、关于股东自愿限售的承诺
股东王国斌、郑黎飞、慈溪亿群、嘉兴亿群、蔡伟敏、邹余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1个月届满之日止,或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不转让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全部股份。”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张继周、董李强、龙效周、殷琴、徐田君、洪流、董正华、郭鸿基、王国斌、郑黎飞、陈湘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将督促上述人员履行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在本人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2)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慈溪亿群、嘉兴亿群承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本单位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本人/单位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在本单位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继周及其一致行动人董李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本人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以下统称“竞争关系”)且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且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3、若公司在现有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主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已经从事相关业务且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本人届时将对该等企业的控制权进行处置,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权对该等企业的控制权进行优先收购,以避免产生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4、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现有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主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从事相关业务的,本人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对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

本人愿意对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3、关于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继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规则中关于挂牌公司资金占用的相关规定,确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本人愿意对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4、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张继周、董李强、龙效周、殷琴、徐田君、洪流、董正华、郭鸿基、新锐泓承诺: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以及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规范诚信履行义务,如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本单位同意对本人/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若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关于员工社保公积金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继周承诺: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报告期内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和/或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报告期内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或住房公积金而被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或其他任何处罚,本人将无条件向公司补偿该等社会保险金和/或住房公积金全部补缴金额以及全部处罚金额,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以避免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

本人愿意对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套电子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承诺本次报送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人,已对发行人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关于本次发行的全套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承诺本次报送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发行人的全套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承诺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鉴于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审计机构,作出如下承诺:
因本所为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承诺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评估机构,作出如下承诺:
因本公司为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25.19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技术创新风险
在我国高端装备加速迈向高质量发展、制造业大力推进智能化转型升级的进程中,上游供应商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挑战,即供应商必须具备持续输出能力,为装备制造业提供安全稳定、性能可靠且能破解关键工艺环节难题的先进制造技术。工业机器人控制系统融合了软件算法、电子、通信、光学、机械等多学科交叉技术,作为基础研究与应用实践深度结合的高竞争性领域,未来还将与人工智能、互联网、数字化技术深度结合。当前,竞争对手纷纷加大研发投入,新技术、新思路、新工艺不断涌现。若公司无法持续推进技术创新,不能有效契合下游装备制造产业对核心零部件的需求,可能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未来毛利率水平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3.73%、36.44%和36.02%,呈现小幅波动态势。近年来国内外竞争对手逐步加大技术研发与新产品推广力度,部分装备制造企业亦逐步向上游核心零部件业务延伸。未来控制系统、驱动系统在技术、人才、市场、服务等方面的竞争将愈发激烈。公司毛利率受产品结构变化、技术更新、下游客户需求变化、市场竞争格局变动、原材料价格波动、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未来若上述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降风险。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原材料主要为IC芯片、PCB、电机及电子元器件等,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0.03%、90.28%和89.49%,其价格容易受到市场供需的影响。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未来持续大幅上涨,或者公司产品售价未能随着原材料成本变动作相应调整,公司成本将显著增加,导致毛利率下滑,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销售单价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受行业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单价呈现下降趋势。如果未来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争加剧、终端需求增速放缓、原材料价格波动加剧,则公司主要产品销售单价面临进一步下降的风险,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5、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规模有所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8,280.09万元、11,563.83万元和14,331.7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9.15%、44.32%和43.85%。公司应收账款规模的增加,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如果经济形势恶化或者客户自身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回收困难的风险。

6、期后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0,260.73万元、29,988.89万元和31,651.1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 3,026.31万元、5,426.01万元和5,779.30万元,保持持续增长。公司工业机器人控制系统主要应用于直角坐标机器人,并主要聚焦于注塑机机械手应用场景和各类数控机床桁架式机械手应用场景。若未来下游行业增长乏力,机器替代人工进程减缓,工业自动化领域产能过剩,将导致主要客户需求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如不能及时响应市场变化,精准调整产品结构与业务方向,将导致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不如预期,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

7、未决重大诉讼风险
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苏05民初1235号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传票及汇川技术出具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相关内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上述诉讼败诉,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4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5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6年5月2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608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新睿电子”,证券代码为“92021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年6月5日
(三)证券简称:新睿电子
(四)证券代码:92021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34,4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4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76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8,640,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640,000股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选择《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25.19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34,400,000股,发行后市值为8.67亿元,公司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

发行人 2024年度、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426.01万元和5,779.3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1.60%和25.16%(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临海市新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inhai Sinrobot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2,8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继周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7月31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12月21日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田街道临海光电产业园2幢401室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田街道临海光电产业园2幢401室
经营范围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自动化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研发、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主营业务工业机器人控制系统及部件、伺服系统及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C40仪器仪表制造业
邮政编码317000
电话0576-85950755
传真0576-85950755
互联网网址https://www.sinrobot.com.cn
电子信箱xrdzkj@sinrobot.com.cn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徐田君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576-8595075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张继周直接持有公司34.52%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张继周系新锐泓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新锐泓为张继周的一致行动人,张继周通过新锐泓间接控制公司3.80%的股份表决权,另外,董李强持有公司16.19%的股份;张继周和董李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之二》,确定董李强为张继周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不短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张继周合计控制公司54.51%的股份表决权。

本次发行后,张继周直接持有公司28.1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同时,张继周通过新锐泓间接控制公司3.09%的股份表决权,另外,董李强持有公司13.18%的股份;张继周合计控制公司44.37%的股份表决权。

张继周,男,197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0年7月至2001年5月,任创而新(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2001年5月至2005年4月,任北京阜国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5年4月至2008年7月,任威信科技(珠海)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8年7月至2023年12月,任新睿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研发部经理;2018年11月至今,任华控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21年 6月至今,任新锐泓执行事务合伙人;2023年10月至今,任盛福咨询执行事务合伙人;2023年12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研发部经理。

(二)一致行动人情况
张继周系新锐泓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新锐泓为张继周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前,新锐泓直接持有公司3.80%的股份。本次发行后,新锐泓直接持有公司3.09%的股份。

董李强与实际控制人张继周为法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张继周和董李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之二》,确定董李强为张继周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不短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之二》,双方一致同意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等重大事项时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以张继周的意见为最终意见;董李强认可张继周作为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董李强直接持有公司 16.19%的股份。本次发行后,董李强直接持有公司13.18%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 号姓名职务直接持股数 量(股)间接持股数 量(股)任职期间
1张继周董事长、总经理、 研发部经理9,666,5848,866.682023年12月18日 -2026年12月17日
2董李强董事、研发部副 经理4,532,639-2023年12月18日 -2026年12月17日
3龙效周董事、副总经理2,814,066-2023年12月18日 -2026年12月17日
4徐田君董事、董事会秘 书-124,133.452023年12月18日 -2026年12月17日
5殷琴财务总监-53,200.052023年12月18日 -2026年12月17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新睿电子 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新睿电子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新睿电子 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588,800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9.20%。具体情况如下: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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