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600323):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规定的说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东南海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质量基金”)100%财产份额,以现金方式购买臻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丰环保”)7.22%的股份,最终实现对粤丰环保100%控股,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2亿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9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1.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高质量基金100%财产份额及粤丰环保7.22%的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和间接持有高质量基金100%财产份额及粤丰环保100%的股份。 3.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9号》第四条的规定。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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