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文化(00272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 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重大交易 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 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 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本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上报的信息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 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 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公司各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 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2.上述(三)1中第(2)、(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 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发生其余交易事项 达到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 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1)本制度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2.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3)公司与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及时报告。 (4)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特别 规定的。 3.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 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公司的影响等做出 详细说明。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 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 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公司也应当及时报告; 3.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标准的, 适用上述第1项规定。已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4.上述诉讼、仲裁事项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案情和案件受理情况; (2)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执行情况。 (六)其它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 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 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 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 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强 制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职职责的; 14.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 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八)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等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内向董 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核查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原因,并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 控制人发出书面问询函,确认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与公司有 关的资产重组、股份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控股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应于当日内书面回复; 3.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 第七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 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 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信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 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3.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4.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 重组; 5.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 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公告义务: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 发生变化的; 2.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5%; 3.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 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 4.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告知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情 形。 (四)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 人组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 子女;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行 为,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 交有关最新资料: (一)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担任其他法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 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各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 管理报告和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 财务、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参股公司根据公 司管理需要向公司提供定期报告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 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 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其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 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 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 书或协议的,应当在当日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 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 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 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 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 即以面谈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重大信息(事 项)报告表》、《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报告表》具体格式见附 件)直接递交或传递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 特快专递形式送达。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 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 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 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 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 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 公开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 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 接报告董事长。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公司董事会秘书按 照规定程序予以组织披露。 第十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 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 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 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负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 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 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 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 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 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 (二)组织编写、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重 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 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 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 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中 的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方面的管理制 度,组织和协调重大信息内部传递,对重大信息进行汇集、 分析、判断;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 会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重大信 息报告的相关规定时,应及时提醒并督促其遵守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重大信息报告义 务人充分了解其报告职责,保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与各信息 报告义务人的日常联络、重大信息的汇集、分析、归档和信 息披露文件的制作等工作。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 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具体负 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日常 管理。 第二十五条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人员: (一)前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证券、机要、档案、财务、 计划、统计、审计、文秘、法务、IT等工作的人员; (三)因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 签订、计划制订、财务报告编制、信息披露、为公司提供中 介顾问服务等各项工作而接触、获取涉密资料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 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 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部知 情者的登记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别要加强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 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 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七条重大信息披露前,相关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 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通过其它方式牟取 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公司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做好媒体信息的监控及敏感信息的 排查,一旦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 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的责 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 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确保将该信息及时传递给所有投 资者。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磁、光) 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相关 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存储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 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一条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按程序及时上报 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 响的,由该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遭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等一系列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给 予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其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并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 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 应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生泄密事项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 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人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其他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附件一:《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事 项)报告表》; 附件二:《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 展情况报告表》 附件一: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事项)报告表
附件二: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行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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