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文化(002721):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公司、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 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人 (一)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外。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二)款第1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1.根据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 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条关联交易 (一)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 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 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 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 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不得违反公平竞争 原则将交易对象限定为关联方,不得进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 国家出资企业被关联方侵占利益的交易; 4.公司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 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须按照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5.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意见。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确认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如关联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 将关联人变化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内部审计、法务 部门定期确定并更新公司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清单,由财 务管理部门下发到各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新增 关联人的,在发生变更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 的交易事项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 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但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 充分披露,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因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 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拟发生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的,应报告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管理部门,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是关联交易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关联交易的识别、申报和日常管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所属单位关联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了解、掌握与本单位拟发生交易的单位或个 人与公司的关联情况,确定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及时申报和提 供交易信息及资料; (三)对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出现异常情况 时及时报告。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 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九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审计,并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含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 上的,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万 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借款。 (三)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如因交易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 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一)、(二)、(三) 款相关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 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 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 应当采取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该关联交易是与董 事个人利益有关或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控股权, 相关的董事或当事人可以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 出自己的意见,但不得参与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表 决权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数总数; (四)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的情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 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 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 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 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 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 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属于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 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对于达到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上述需评估的交易标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六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三条第(一)款第12至 16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 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 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 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 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 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 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 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 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 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 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 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并披露。 第十八条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 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二 条第(三)款第2-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由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 公司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 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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