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文化(002721):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时间:2026年06月02日 20:40:24 中财网
原标题:金一文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公司、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
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关联人
(一)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项所
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外。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二)款第1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1.根据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
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条关联交易
(一)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
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
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
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
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不得违反公平竞争
原则将交易对象限定为关联方,不得进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
国家出资企业被关联方侵占利益的交易;
4.公司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
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须按照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5.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
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意见。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识别与确认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如关联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
将关联人变化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内部审计、法务
部门定期确定并更新公司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清单,由财
务管理部门下发到各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新增
关联人的,在发生变更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
的交易事项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
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但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
充分披露,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因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
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拟发生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的,应报告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管理部门,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是关联交易管理的责任单位,
负责关联交易的识别、申报和日常管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所属单位关联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了解和掌握有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了解、掌握与本单位拟发生交易的单位或个
人与公司的关联情况,确定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及时申报和提
供交易信息及资料;
(三)对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出现异常情况
时及时报告。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
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九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
估或审计,并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含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
上的,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万
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借款。

(三)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如因交易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
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一)、(二)、(三)
款相关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
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
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
应当采取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该关联交易是与董
事个人利益有关或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控股权,
相关的董事或当事人可以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
出自己的意见,但不得参与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表
决权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数总数;
(四)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的情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
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
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
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
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
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
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
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
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属于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
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对于达到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交易,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上述需评估的交易标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六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三条第(一)款第12至
16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
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以前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
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
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
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
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
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
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
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
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
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
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并披露。

第十八条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
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不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二
条第(三)款第2-4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由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
公司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
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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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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