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文化(00272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6年06月02日 20:40:24 中财网
原标题:金一文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
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
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
公司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
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
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
三条所列示人员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未勤勉尽责
而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相关人员对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罚制度。

第五条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在本制度规定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
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
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
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
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
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
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

第九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
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
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
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
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
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
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二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
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议。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已报出的年报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
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年报违反《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
计准则》、相关解释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
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
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
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
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
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
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
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
追究调查工作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
情形。

第十七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八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涉及追究党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的,参照《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
执行。

第十九条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
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存在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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