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金一文化(00272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保护公司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制度所称 “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其他主体(以下 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 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 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子公司之 间的担保。具体担保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自身债务提 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 信、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一)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企业或个 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之间不得 相互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下属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应当要求被 担保企业的其他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 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披露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 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 益。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须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 文件。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 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 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 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 担保事项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九条发生担保情形时,被担保人应向公司财务部门 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担保事由。 (二)主债务情况(包括担保金额、期限、方式等), 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说明。 (三)与主债务有关的合同、担保合同草案。 (四)与主债务相关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五)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六)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如有)。 (八)财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被担保人指定由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充分 报告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价值、反担保的可靠性 等基本情况,以及反担保合同的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 等。公司应当谨慎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 属状态、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以及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 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 还应附上与反担保人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反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反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 务报表。 (三)反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 明。 (四)反担保人的内部决策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 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 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 绝担保。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 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 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三条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 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 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 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 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 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 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 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 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 司经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 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 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 负责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受理及初审担保单位提交的担保申 请,分析、监测担保风险,负责担保费结算和到期注销,指导 子公司担保业务的管控,负责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统一登 记备案管理。 发生担保事项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担保事项的台账 管理,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每个担保事项发生的时间、方 式、金额、期限、资金用途、反担保措施、履行情况、财产抵(质) 押、担保额度使用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公司财务部门的要求定 期上报。 公司法务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担保合同,对担保 第十九条 的法律合规事项提出意见,有效审核合同或协议中潜在法律 风险,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后,负责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司法追偿事 宜。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 第二十条 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 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 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 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在担保期间,财务部门应当对被担保人的经 第二十一条 营与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和经营 情况恶化的,或者被担保人的偿还债务能力可能产生重大不 利的情况,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实地调查了解被担保人的还 款能力,及时评估项目风险,一旦发现可能发生逾期风险, 应及时采取必要有效的补救措施,提出风险化解方案,向公 司主要领导和董事会报告。 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约,担保人须代偿款项 第二十二条 时,公司应制定追偿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启动追偿 程序,落实追偿措施,避免因担保而造成公司资产损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工 第二十三条 作,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程序,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 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作。 第三章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第二十五条 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 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第二十七条 必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 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至信 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 第四章责任追究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 第二十八条 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 第二十九条 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 第三十条 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 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修订时亦同。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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