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60032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六月 致: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就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东南海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及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7.22%的股份,并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如下: 2025年 6月 2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对《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和执行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一)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二)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公司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交易阶段、时间、地点、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登记备案。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已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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