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600323):瀚蓝环境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 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广东南海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财产份额,以现金方式购买臻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丰环保”)7.22%的股份,最终实现对粤丰环保 100%控股,并拟向不超过 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2亿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详见同日披露的《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个月不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6 1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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