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关于按照H股上市公司要求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6年3月13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按照H股上市公司要求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及根据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需要,结合现行《
《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股东会批准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现就本次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拟修订内容对比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5月5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5,501,745股,于2022年8月19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于【】年【】月【】日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
港联交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
“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在香港
联交所发行【】股。 |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5月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75,501,745股,于2022年8月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易
所”)批准,于【】年【】月【】日
在香港联交所发行【】股于香港联交
所主板挂牌上市的股票。 |
| 2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
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
股份,可以按公司境外股票上市地法律、
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登记存管的要求由
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
名义持有。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
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股股份,按公司H股股份上市地法
律、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登记存管的
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
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
| 3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为【】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万股,其中A股普通股47,188.59
万股,H股普通股【】万股;其他类别
股0股。 | 第二十一条 本次首次公开发
行前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在完成
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如不行使超额
配售权,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由【】股H股(占公司普通股股
份总数的【】%)和【】股A股(占
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组成;
如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公司股本结
构为普通股【】股,由【】股H股(占
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和【】
股A股(占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组成。 |
| 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
则》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
| | 的其他方式。 | 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
| 5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管理机构规定和《香港上市规
则》、《深交所上市规则》的情况下,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管理机构规定和《香港
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的情
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管理机构规定和
《香港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
则》许可的其他情形。 |
| 6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深
交所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和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
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7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
| |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香港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
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回购涉及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香港上市规则》、
《深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证券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条所涉事项
另有规定的,在不违反《公司法》、《证
券法》及《管理试行办法》等适用的
境内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其规
定。 |
| 8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证券
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
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
构。
任何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
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H
股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
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发新股票;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
照H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
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
理。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地为
香港,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
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
记手续。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证
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
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
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
的股权结构。
任何登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股
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
记在H股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
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补
发新股票;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
补发的,可以依照H股股东名册正本
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
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
| 9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
| |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10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11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 |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就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的刊发,
如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
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试行办法》等适用的境
内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其规
定。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股东会会议须因刊发股
东会会议补充通知而延期的,股东会
会议的召开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延期。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 12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
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法律法规和《香
港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
股东会召开21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法律
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
规则》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 13 |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开或取
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 |
| | | 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
定。 |
| 14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
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发言。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
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除非个别股东
受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
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15 | 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有
权在股东会上发言及在股东会上投票,
除非个别股东受《香港上市规则》规定
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 第六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股东为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
有关条例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
称“认可结算所”)除外)。股东有权
在股东会上发言及在股东会上投票,
除非个别股东受《香港上市规则》规
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
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任何债
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
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
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
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
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
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
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
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 |
| | | 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
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
| 16 |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如股东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
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
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
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
在任何股东会或任何债权人会议上担任
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
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
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
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
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
代理人)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
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
正式授权),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
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 第六十九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
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
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
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17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
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18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香
港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
则》、《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股票
上市地其他监管规则,若任何股东需
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
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
决议事项,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
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
数不得计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香港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
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 19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关连交易事项时,关联/关连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关连股东
的表决情况。根据法律法规、《香港上市
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
市地其他监管规则,若任何股东需就某
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
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
则该等股东或其代表在违反有关规定或
限制的情况投下的票数不得计入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审议关联/关连交易事项,有关关联/
关连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1) 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
东有关联/关连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
联/关连交易事项时,关联/关连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关连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关连交易事项,有关关
联/关连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1) 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
股东有关联/关连关系,该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
其关联/关连关系;
(2)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
/关连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
关关联/关连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
明关联/关连股东与关联/关连交易事
项的关联关系; |
| | 关连关系;
(2)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关
连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
联/关连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
关连股东与关联/关连交易事项的关联关
系;
(3)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关连
股东回避,由非关联/关连股东对关联/
关连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4) 关联/关连事项形成决议,
必须由非关联/关连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关联/关连股东未就关联/
关连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连关系
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关连事项的决
议无效,重新表决。 | (3)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
关连股东回避,由非关联/关连股东对
关联/关连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4) 关联/关连事项形成决
议,必须由非关联/关连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5) 关联/关连股东未就关
联/关连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
连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关连
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 20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
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若因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
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
况相应调整。 |
| 21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可包括执
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非执
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
董事,独立董事指符合本章程第五章第
三节规定之人士。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
也必须具备《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
立性。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可包
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
非执行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
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指符合本章程
第五章第三节规定之人士。所有独立
非执行董事也必须具备《香港上市规
则》要求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董事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
| |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香港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香港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
则》、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22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
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 23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 |
| |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香港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
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连关系的关联/
关连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香港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
则》、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连关系
的关联/关连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 |
| 24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
| |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香港上市规则》、《深交
所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或公司相关
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
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
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香港上市
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股票
上市地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或公
司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
| 25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
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
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
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
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
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
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
| 26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
| |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能符合《香
港上市规则》第3.10(2)条项下具备适
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
人士。 |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
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三
名),其中至少有一名能符合《香港上
市规则》第3.10(2)条项下具备适当
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专业
人士。 |
| 27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五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或最近
两年内曾经具有第六项情形的人员;
(八)最近两年内,与公司的董事、
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香港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
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或
最近两年内曾经具有第六项情形的人
员;
(八)最近两年内,与公司的董
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
| |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
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监会、《香港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部门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28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 29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深交所上
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30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年度股
东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
| 31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
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规则的前提下,以在公司及联交所指
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
机构认可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32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
| 33 | 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 第二百〇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
| |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香港上市规则》
所界定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中“关联关系”的含
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
连关系”;“关联交易”的含义包含《香
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关
联人”、“关联方”包含《香港上市规则》
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五)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
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中“核数
师”的含义,“独立董事”的含义包含《香
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含义。 |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所界定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四)本章程中“关联关系”的
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
“关连关系”;“关联交易”的含义包
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
交易”;“关联人”、“关联方”包含《香
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关联董事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
则》所定义的有“关连关系”的董事。
(五)本章程中“会计师事务所”
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中“核
数师”的含义,“独立董事”的含义包
含《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