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典新能(603312):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6月02日 17:25:29 中财网
原标题:西典新能: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 于 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269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 1幢 28楼 邮编:215028 28/F, Tower 1, Harmony City, No.269 Wangdun Road, SIP, Suzhou 215028 电话/Tel:(86-512)62720177 传真/Fax:(86-512)6272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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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接受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典新能”、“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西典新能及增持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增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声明或答复作出相关判断。

4.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增持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其他文件一起申报或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SHENG JIANHUA(盛建华)先生和PAN SHUXIN(潘淑新)女士,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SHENG JIANHUA(盛建华),男,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P583*****,拥有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权,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PAN SHUXIN(潘淑新),女,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AC70****,拥有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权,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

根据增持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SHENG JIANHUASHUXIN(潘淑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3,6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7%。

PAN SHUXIN(潘淑新)持有 64.66%的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苏州新典志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10,9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2%。

综上,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9,08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 68.18%。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于 2026年 5月 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首次增持公司股份暨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公司实际控制人 SHENG JIANHUA(盛建华)和 PAN SHUXIN(潘淑新)于 2026 年 5月 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514,2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合计增持金额 20,002,380.0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实际控制人 SHENG JIANHUA(盛建华)和 PAN SHUXIN(潘淑新)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增强投资者信心,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含)。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及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 5月 28日至 2026年 6月 2日期间,SHENG JIANHUA(盛建华)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51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32%。PAN SHUXIN(潘淑新)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51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后,SHENG JIANHUA(盛建华)持有公司股份 55,053,700股,占公司总股本 34.41%;PAN SHUXIN(潘淑新)持有公司股份 44,142,800股,持有公司股份 10,9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2%。本次增持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0,10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8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情形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 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个月内增持不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经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9,08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 68.18%,且持股超过公司总股 30%已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前12个月内(含本次增持),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2026年 5月 29日,公司披露了《苏州西典新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首次增持公司股份暨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就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首次增持的情况、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增持计划的风险等进行了披露。

鉴于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已向公司确认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拟就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等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公告文件将与本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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