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通利(001393):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时间:2026年6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任职资格...........................................................1第三章 主要职责...........................................................2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5第五章 法律责任...........................................................7第六章 附则...............................................................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公司设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工作经验”包括已经长期在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或履行前述岗位职责的情形。 (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五)取得公司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文件;(六)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二)最近 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或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运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且记录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有关监管规则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董事会秘书履职进行定期评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处理: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自2026年5月24日起施行。自《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施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兼职等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规定。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