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6年 5月 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同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舆情管理制度》。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
|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选举、更换董事,决定董事薪酬事
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
|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回购股份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
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
| | 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
置条件。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股东权利
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
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权利。 |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下同)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下列各方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下简称“提名股东”)提名董
事候选人,但如果该股东在收购公司时未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依法通知公司董事会,
则该股东丧失董事的提名权。
对于本条第二款第(二)种情形,公司在
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
提名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六十条在股
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应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下同)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下列各方有权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下简称“提名股东”)提名董
事候选人,但如果该股东在收购公司时未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依法通知公司董事会,
则该股东丧失董事的提名权。
对于本条第二款第(二)种情形,公司在
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
提名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六十条在股
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股东 |
|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就选举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
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会进
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
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表决权。股东会对
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
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
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
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
人。并执行以下原则:
(一)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
超过应选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
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
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
表决;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
行使的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
同类别股份的,可以通过持有该公司相同
类别股份中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票,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
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 | 会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就选举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
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会进
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
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表决权。股东会对
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
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
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
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
人。并执行以下原则:
(一)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
超过应选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
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
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
表决;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
行使的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
同类别股份的,可以通过持有该公司相同
类别股份中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
票,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 |
| 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其所拥有的表决
权,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
份总数为基准计算。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
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
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以其
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
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
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
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两名或两名以
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
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
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
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
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
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
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
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2/3以上时,则
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
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其他董事已
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 | 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
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其所拥有的表决
权,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
份总数为基准计算。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
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
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以其
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
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
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
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2。两名或两名以
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
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
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
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
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
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
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
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2/3以上时,则
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再次召开
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其他董事已
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 |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
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
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
| |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
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
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
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
|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
的影响等,并予以披露。公司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
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
|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
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其应尽的职责。 |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后 12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
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工作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后 12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
| 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
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等进行审查。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法律、法规、本章程或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
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
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
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
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
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
|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会议主
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
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
|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应当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包括工资总
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
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
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
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
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
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
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
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 |
| | 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
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
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
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
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
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
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
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
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的建议。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第一百五十一条 |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
系工作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
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
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
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
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
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
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
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
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
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
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
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
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
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
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 |
| | 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
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
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
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
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
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
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
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
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
所问询。 |
| |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
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
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
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
说明。 |
| |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
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
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
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