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ALCO HOLDINGS(00328):建议按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每持有一(1)股股份获发四(4)股供股股份的基准以非包销基准进行二零二六年供股
閣下如對本供股章程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 閣下應諮詢 閣下的持牌證券交易商或其他註冊證券機構、銀行經理、 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除另有指明外,本文所用詞彙具有本供股章程「釋義」一節所界定之相同涵義。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名下所有Alco Holdings Limited(「本公司」)股份,應立即將供股章程文件交予買主或其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 或轉讓的銀行、持牌證券交易商、註冊證券機構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各份供股章程文件連同其所附載本供股章程附錄三「15.送呈香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文件」一段所指明之文件,已遵照香法例第 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42C條的規定送呈香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香公司註冊處處長、聯交所及證監會概不對任 何供股章程文件的內容承擔任何責任。 — 閣下應閱讀整份供股章程文件,括本供股章程「董事會函件 買賣股份及╱或未繳股款供股股份的風險警告」一節所載的若干 風險及其他因素之討論。 待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獲准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並遵守香結算之股份收納規定後,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將 獲香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可自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各自於聯交所開始買賣日期或香結算釐定之有關其他日期, 於中央結算系統內寄存、結算及交收。 閣下應諮詢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以了解交收安排之詳情及該等安排如何影 閣下之權利及權益。聯交所參與之間於任何交易日進行之交易,須於其後第二個 交易日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交收。於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之所有活動,均須遵照不時生效之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中央結算系統 運作程序規則進行。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聯交所對供股章程文件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 不對因供股章程文件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登記地址位於香境外任何司法權區之股東或為香境外居民之股份實益擁有人務請參閱本供股章程「通告」一節及「董事會函件」 一節內「海外股東(如有)的權利」一段所載之重要資料。 供股章程文件不擬根據香以外任何司法權區之適用證券法例登記及向香以外司法權區派發本供股章程或會受法律限制。管 有本供股章程的人士(括但不限於代理商、託管人、代名人及受託人)須自行了解並遵守任何有關限制。任何未遵守該等限制可 能構成違反任何有關司法權區的證券法,本公司就此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具體而言,除本公司釐定的若干例外情況外,供股章程 文件不應於發佈或派發可能屬違法的任何司法權區派發、轉交或傳送至該等司法權區或自該等司法權區派發、轉交或傳送。 六月九日(星期二)(括首尾兩日)進行買賣。倘未能達成二零二六年供股的條件,則二零二六年供股不會進行。任何人士擬於二 零二六年六月二日(星期二)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星期二)期間(括首尾兩日)買賣未繳股款供股股份,將相應承擔供股可能無 法成為無條件及╱或可能無法進行的風險。因此,任何人士擬買賣股份及╱或未繳股款供股股份務請審慎行事,如對自身狀況有 任何疑問,建議諮詢其自身專業顧問。 不論暫定配發供股股份的接納水平如何,二零二六年供股將按非銷基準進行。倘二零二六年供股未獲悉數認購,未獲合資格股 東認購的供股股份將根據補償安排配售予獨立承配人。根據補償安排未獲配售的配售股份將不會由本公司發行,而二零二六年 供股的規模將相應縮減。供股項下並無最低集資額。二零二六年供股須待於供股成為無條件的最後時限(目前預期為二零二六年 — — 七月六日(星期一))或之前達成本供股章程內「董事會函件 建議二零二六年供股 二零二六年供股之條件」一節所載供股之條 件後,方會進行。倘於供股成為無條件的最後時限或之前未能達成二零二六年供股之條件,則二零二六年供股不會進行。直至達 成二零二六年供股受到規限之所有條件之日期前,股東及潛在投資於買賣股份及╱或未繳股款供股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任 何人士如對自身狀況或應採取的任何行動有任何疑問,建議諮詢其自身專業顧問。 最後接納時限為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正。有關接納及繳付及╱或轉讓的手續載於本供股章程第15至16頁。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鑑於上文所述,董事會(不括獨立董事委員會成員,其意見將於考慮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後發表)認為,相較其他籌資方式,以二零二六年供股的方式籌資可讓合資格股東參與本公司的未來發展,同時可讓合資格股東更靈活地選擇是否維持彼等各自於本公司之按比例持股權益及處理股份,為適當的籌資方式,且對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而言乃屬公平、具成本效益、高效及有利。 股東架構 就董事所深知,下文載列本公司(i)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ii)於二零二六年供股完成後(假設所有合資格股東根據二零二六年供股悉數接納)(「情景一」);及(iii)緊隨二零二六年供股完成及配售完成後(假設合資格股東並無認購,且所有配售股份根據配售事項配售予獨立第三方)(「情景二」)之股權架構:於最後實際 (附註1) (附註1、2) 可行日期 情景一 情景二 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股份數目 % 公眾股東 — 公眾股東 57,278,430 100.0 286,392,150 100.0 57,278,430 20.0— 承配人 – – – – 229,113,720 80.0 1. 該等情景僅供說明之用。本公司已訂立配售協議,據此,配售代理已有條件同意按盡力基準促使承配人認購配售股份。 2. 在上文情景二所示的極端情況下,假設(a)概無合資格股東認購;及(b)配售代理根據配售事項成功向單一承配人配售所有配售股份,則於完成後,公眾股東將僅持有57,278,430股股份,相當於經配發供股股份擴大後的已發行股份總數約20.0%,低於上市規則第8.08(1)條的最低公眾持股量規定。在此情況下,配售代理將決定縮減該名單一承配人所認購的股份數目,以確保符合公眾持股量規定。在其他情況下,當有多於一名承配人時,視承配人的認購情況而定,倘未能符合公眾持股量規定,則承配人不得為主要股東的限制將適用。於接獲承配人根據配售事項作出的認購申請後,配售代理有義務徹底審查該等申請,以確保符合公眾持股量規定。 – 26 – 附註: (a) 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其指來自普仁顧問有限公司的貸款。 (b) 於二零二六年四月三十日,本公司發行本金總額為42,000,000元的債券,按年利率6%計息,為期10年。 – I-1 – 1. 責任聲明 本供股章程載有遵照上市規則所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各董事願就本供股章程共同及個別承擔全部責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供股章程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整,且無誤導或欺詐成份,本供股章程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致使本供股章程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2. 股本 本公司(i)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及(ii)緊隨二零二六年供股完成後的法定及已發行股本(假設二零二六年供股獲悉數認購及於記錄日期或之前已發行股份數目並無變動)如下: 數目 (a)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 57,278,430 (b) 緊隨二零二六年供股完成後:將予發行的供股股份 229,113,720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並無根據本公司任何購股權計劃持有任何尚未行使購股權,或任何其他衍生工具、期權、認股權證及換股權或其他可轉換或兌換為股份之類似權利。 將發行之供股股份將於聯交所上市。本公司之股本或任何其他證券並無任何部份於聯交所以外之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而本公司並無或現無建議或尋求申請批准股份或供股股份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證券於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並無任何放棄或同意放棄日後股息的安排。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並無庫存股份。 – III-1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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