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亚信科技(01675):特殊豁免概要
A. 特殊豁免概要 以下為向聯交所申請及獲其批准的特殊豁免︰ 有關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的豁免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附表三第I部第10段的規定,招股章程須載入(其中括)任何人士擁有或獲授購股權以認購我們任何股份的數目、說明及金額詳情,連同每份購股權的若干細節,即可行使期限、根據購股權認購股份的價格、就購股權或其權利已付或將支付的代價(如有)、獲授購股權或其權利人士的姓名與地址,如身為現有股東或債券持有人而獲得該等權利,則須於招股章程指明有關股份或債券。上市規則附錄一A第27段規定上市申請人須披露(其中括)有關集團內成員公司購股權所涉及或有條件或無條件同意附於購股權的股本詳情,括已經或將會授出購股權的代價、價格及期限、承授人的姓名與地址,或適當的否定聲明。倘購股權已經或已同意授予全體股東或債券持有人、任何類別股東或債券持有人或參與購股權計劃的僱員,則(就姓名與地址而言)只須說明上述情況即已足夠,毋須載明承授人的姓名與地址。我們注意到根據上市規則附錄一A第27段,根據股份計劃授予僱員購股權毋須披露購股權承授人的姓名與地址。上市規則第17.02(1)(b)條規定於招股章程披露所有未行使購股權的全部資料及上市後該等購股權對股權的潛在攤薄影以及因行使有關未行使購股權對每股盈利的影。 截至最後可行日期,我們已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按招股章程附錄四「法定及— 一般資料 D.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所載條款向2,064名人士(「承授人」)授出可認購15,049,232股股份(經考慮股份拆細後,即120,393,856股股份,佔緊隨股份拆細後緊接全球發售完成前已發行股份的19.17%)的發行在外及尚未行使購股權,括一名身為董事的承授人、五名身為本集團高級管理人員的承授人、一名身為本集團關連人士的承授人和十名各持有可認購超過800,000股股份(已計及股份拆細)的購股權的人士(統稱「已披露購股權承授人」)及2,047名身為本集團僱員、前僱員、顧問及前顧問且有權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認購11,683,293股股份(經考慮股份拆細後,即93,466,344股股份,佔緊隨股份拆細後緊接全球發售完成前已發行股份的14.88%)的承授人。除招股章程附— 錄四「法定及一般資料 D.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所披露外,概無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授出的尚未行使購股權持有人為本集團董事或高級管理層或關連人士,或有權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認購474,832股(經考慮股份拆細後,即3,798,656股股份,佔緊隨股份拆細後緊接全球發售完成前已發行股份的0.60%)或以上股份的本集團僱員、前僱員、顧問及前顧問。截至最後可行日期,已授出而尚未行使的購股權總數不超過120,393,856份(假設完成股份拆細),約佔緊隨全球發售完成後股份總數的16.87%,不計及可能因行使超額配股權及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之尚未行使的購股權和歸屬首次公開發售前受限制股份獎勵計劃之尚未歸屬的受限制股份獎勵而發行的任何股份。 我們已(i)向聯交所申請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7.02(1)(b)條及附錄一A第27段的披露規定;及(ii)向證監會申請豁免嚴格遵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附表三第I部第10(d)段的披露規定,理由是披露2,047名並非已披露購股權承授人的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的尚未行使購股權承授人(該等承授人統稱「其他承授人」,所獲授的尚未行使購股權所涉股份總數為11,683,293股(經考慮股份拆細後,即93,466,344股股份,佔緊隨股份拆細後緊接全球發售完成前已發行股份的14.88%)的姓名及地址,以及有條件授予各其他承授人的購股權所涉股份數目,將會對我們構成不必要的負擔,原因如下:? 鑑於涉及2,047名其他承授人,倘於招股章程個別嚴格遵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的適用披露規定,會導致本公司整理資料及編製和印刷招股章程的成本及時間大幅增加,繼而產生高昂費用及構成不必要負擔; ? 截至最後可行日期,全體承授人中有17名為已披露購股權承授人,餘下2,047名其他承授人僅為本集團僱員、顧問、前僱員或前顧問,因此根據上市規則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在招股章程嚴格遵守購股權披露規定以個別方式披露姓名、地址及權利須額外披露逾百頁篇幅的資料,而當中並無任何對公眾投資屬重大的資料;? 鑑於本公司的業務性質,聘用及留用人才對本公司極其重要,而本公司的長期發展計劃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承授人的忠誠與奉獻; ? 不遵守上述披露規定不會阻礙本公司向有意投資提供有關本公司業務、資產、負債、財務狀況、管理及前景的知情評估;及 ? 有關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授出的購股權的重大資料會於招股章程披露。 該等資料括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涉及的股份總數、每股股份的行使價、對股權的潛在攤薄影和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悉數配發及發行股份後對每股盈利的影。董事認為有意投資就投資決定而對本公司作出知情評估所合理必需的資料均已載入招股章程。 基於上述原因,我們的董事認為按本申請所授出的豁免不會損害公眾投資利益。 聯交所已經向我們授出豁免,惟須達成下列條件: a) 證監會授出豁免證書,豁免嚴格遵守相關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的規定;b) 本公司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授予董事、高級管理層及本集團關連人士以及所持購股權可認購超過800,000股股份(已計及股份拆細)之人士的所有購股權的全部詳細資料,括根據上市規則第17.02(1)(b)條、上市規則附錄一A第27段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附表三第I部第10段規定的全部資料,須於招股章程內個別披露;c) 就本公司向其他承授人授出的購股權而言,以下詳情須於招股章程內全面披露:i. 其他承授人總人數; ii. 有關購股權涉及的股份數目; iii. 就授出有關購股權支付的代價; iv. 購股權的行使期;及 v. 購股權的行使價; d) 全面行使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授出的購股權的攤薄效應及對每股盈利的影,須於招股章程內披露; e) 本公司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授出的尚未行使的購股權涉及的股份總數及該數目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比,須於招股章程內披露; f) 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的概要,須於招股章程內披露; g) 所有承授人(括其他承授人)名單(當中載有上市規則第17.02(1)(b)條、附錄一A第27段及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附表三第I部第10段所規定的全部詳細資料)須供公眾查閱;及 h) 豁免詳情須於招股章程內披露,招股章程將於2018年12月6日或之前刊發。 證監會已經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42A條發出豁免證書,在有關豁免不會損害公眾投資利益的前提下豁免本公司嚴格遵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附表三第I部第10(d)段的規定,惟須達成下列條件: a) 本公司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授予各董事、高級管理層或本集團關連人士以及所持購股權可認購超過800,000股股份(已計及股份拆細)之人士的所有購股權的全部詳細資料須於招股章程內個別披露,括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附表三第 I部第10段規定的所有資料; b) 就本公司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向其他承授人授出的購股權而言,以下詳情須於招股章程內披露: i. 其他承授人總人數; ii. 有關購股權涉及的股份數目; iii. 就授出有關購股權支付的代價; iv. 購股權的行使期;及 v. 購股權的行使價; c) 根據首次公開發售前購股權計劃獲授購股權以認購股份的所有承授人(括上文(a)分段所述人士)的名單(當中載有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附表三第I部第10段規— 定的所有資料),須根據招股章程附錄五「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及備查文件 2.備查文件」供公眾人士查閱;及 d) 豁免詳情將於招股章程內披露,招股章程將於2018年12月6日或之前刊發。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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