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603055):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1 债券代码:113638 债券简称:台21转债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7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基于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16,042股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以公司总股本890,293,742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216,042股后的总股本890,077,700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60,213,986.00元(含税)。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为0.18元/股。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890,293,742-216,042=890,077,70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90,077,700×0.18)÷890,293,742≈0.18(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8)÷(1+0) =(前收盘价格-0.18)(元/股) 三、相关日期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福華環球有限公司、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1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2元。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62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8元。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根据《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根据《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发行条款及相关规定,对“台21转债”当期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3703555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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