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全达电器集团控股(01750):有关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的建议及重选董事及续聘核数师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时间:2026年05月21日 17:25:45 中财网
原标题:全达电器集团控股:有关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的建议及重选董事及续聘核数师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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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全達電器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50)
有關發行股份及購回股份
之一般授權的建議

重選董事

續聘核數師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告載列於本通函第16至20頁,該會議將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灣仔港灣道6-8號瑞安中心27樓01-08室舉行。無論 閣下是否有意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 閣下按照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備的指示填妥表格,並盡快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惟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自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視為已遭撤回頁次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會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附錄一 - 說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附錄二 - 建議重選董事之詳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股東週年大會」 指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港灣道6-8號瑞安中心27樓01-08室舉行股東
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6至20頁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指 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6至20頁「細則」 指 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
「審核委員會」 指 本公司審核委員會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中央結算系統」 指 由香港結算成立及運營的中央結算交收系統
「公司法」 指 開曼群島公司法(經修訂)
「本公司」 指 全達電器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定義相同)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結算」 指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為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發行授權」 指 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授予董事會之一般及無條件授權,以行使本公司權力配發、發行及以其他方式處理(包括但
不限於庫存股份轉售)不超過於通過相關決議案當日已發
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20%之新股份,即股
東週年大會通告第4項決議案所述之授權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為確定其中所載若干資料之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提名委員會」 指 本公司提名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 指 本公司薪酬委員會
「購回授權」 指 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將授予董事會之一般授權,以行使本公司權力購回不超過於通過相關決議案當日已發行股份
(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10%之股份,即股東週年
大會通告第5項決議案所述之授權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的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購守則」 指 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
「庫存股份」 指 經開曼群島法律及法規以及細則授權由本公司以庫存形式購回及持有的股份(如有),就上市規則而言,包括本公
司購回及持有或於中央結算系統寄存以供於聯交所出售
的股份
「%」 指 百分比
REM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全達電器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50)
執行董事: 註冊辦事處:
尹民強先生(主席) Windward 3
梁家威先生(行政總裁) Regatta Office Park
PO Box 1350
非執行董事: Grand Cayman
簡尹慧兒夫人 KY1-1108
Cayman Islands
獨立非執行董事:
吳志強先生 總辦事處及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鄭森興先生 香港
吳晶瑩女士 永泰道70號
柴灣工業城2期
4樓5室
敬啟者:
有關發行股份及購回股份
之一般授權的建議

重選董事

續聘核數師

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緒言
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及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提呈之決議案相關資料,包括(i)向董事授出發行授權及購回授權;(ii)擴大發行授權,以加入根據購回授權購回之股份;(iii)重選退任董事;及(iv)續聘本公司核數師。

發行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
根據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舉行的本公司上屆股東週年大會通過的普通決議案,董事獲授一般授權以發行新股份及購回現有股份。除另有更新外,有關一般授權將於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失效。

本公司將於股東週年大會提呈兩項普通決議案,即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內第4項及第6項普通決議案,(i)以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權,以配發、發行及處理不超過通過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內第4項普通決議案日期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20%的新股份(包括但不限於轉售庫存股份);及(ii)透過加入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購回的任何股份(最多為通過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內第6項普通決議案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的10%),擴大授予董事的有關一般授權。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1,800,000,000股股份。假設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至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期間已發行股份總數並無變動,發行授權(倘獲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將授權董事配發、發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最多達360,000,000股新股份(包括但不限於轉售庫存股份),即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的20%。發行授權及擴大發行授權之詳情分別載於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內第4項及第6項普通決議案。

將於股東週年大會提呈一項普通決議案以向董事授出購回授權,詳情載於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內第5項普通決議案。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可購回的股份不得超過批准購回授權的普通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的10%。

上市規則規定提供有關購回授權若干資料以供股東就是否投票贊成或反對第5項普通決議案作出知情決定之說明函件載於本通函附錄一。

重選董事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有兩名執行董事(即尹民強先生及梁家威先生)、一名非執行董事(即簡尹慧兒夫人)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吳志強先生、鄭森興先生及吳晶瑩女士)。

細則第108條規定,儘管細則有任何其他規定,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為數三分之一的董事(或如董事人數並非三的倍數,則須為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之數目)須輪席退任,每位董事須至少每三年在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席退任一次。因此,尹民強先生及吳志強先生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退任董事職務,並符合資格及願意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為董事。

提名乃根據本公司的提名政策提出,並考慮一系列多元化範疇,包括但不限於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專業經驗、技能、知識及服務任期,適當考慮到本公司董事會多元化政策下所載多元化的裨益。

提名委員會已考慮尹民強先生於低壓配電及控制裝置行業的豐富經驗、其於本集團業務發展及營運的整體戰略規劃及日常管理方面的豐富經驗以及本通函附錄二所載其他經驗及因素。提名委員會亦已考慮吳志強先生於工程行業的豐富經驗、其工作履歷及本通函附錄二所載其他經驗及因素。經充分考慮尹先生及吳先生之資歷、技能、經驗、年齡、文化、種族、性別、過往貢獻及所有其他相關因素後,提名委員會認為彼等仍為擔任董事會成員之合適人選。此外,獨立非執行董事吳志強先生已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之所有獨立性標準,並已向本公司提供年度獨立性確認書。吳先生於任職期間一直為本公司作出公正判斷及提供獨立指引。董事會認為彼為獨立人士。董事會相信,彼等重選連任董事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

因此,董事會支持提名委員會的推薦建議,並提議退任董事(即尹民強先生及吳志強先生)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退任董事在整個提名過程中,會就推薦自己重選放棄投票。

有關董事會組成及多元化以及董事(包括退任董事)的董事會會議及╱或其委員會及股東大會的出席記錄的進一步資料,在年報的企業管治報告內披露。

續聘核數師
鄭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將於股東週年大會退任本公司核數師,且符合資格並願意獲續聘。經審核委員會推薦後,董事會建議續聘鄭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任期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屆滿,並建議授權董事會釐定其薪酬。

與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有關的審計服務的初步估計審計費用約為590,000港元至650,000港元。估計審計費用乃經審慎考慮、計及(其中包括)本集團業務營運的複雜程度及規模、預期審計工作範圍、審計時間表及審計委聘所需資源水平後釐定。估計審計費用乃基於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當時可得的資料。

除非釐定估計審核費用的基準或假設出現重大變動,否則最終審核費用不應與本通函初步披露的估計金額存在重大偏差。倘出現任何重大變動,本公司將酌情作進一步披露。

與續聘本公司核數師有關的普通決議案將於股東週年大會提呈,以供股東審議及批准。

股東週年大會
載有(其中包括)發行授權、購回授權、擴大發行授權、建議重選董事及建議續聘本公司核數師之普通決議案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6至20頁。

隨函附奉在股東週年大會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其亦於聯交所網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網站(www.rem-group.com.hk)發佈。無論 閣下能否親身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將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並最遲須於股東週年大會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或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出席股東週年大會或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並於會上親自投票,而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表格將視為已遭撤回論。

於股東週年大會進行投票表決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及細則,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載之所有決議案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細則第79條規定,進行投票表決時,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各股東須就該股東所持每一股繳足股份投出一票。本公司將於股東週年大會後作出有關投票表決結果的公告。

推薦建議
董事認為,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載(i)授出發行授權及購回授權;(ii)擴大發行授權;(iii)建議重選董事;及(iv)建議續聘本公司核數師均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議股東投票贊成股東週年大會通告所載之相關決議案。

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將不會辦理股份過戶登記。為符合資格出席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以辦理登記手續。

責任聲明
本通函載有遵照上市規則提供的資料,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董事願就本通函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事項,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一般事項
謹請 閣下垂注本通函附錄所載之資料。

此 致
承董事會命
全達電器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尹民強
謹啟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附錄乃作為上市規則第10.06(1)(b)條及其他相關條文所規定之說明函件,向股東提供所需資料,以便股東考慮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的購回授權。

1. 股本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800,000,000股股份。

待授出購回授權之決議案獲通過後,並假設本公司於股東週年大會前並無發行或購回股份,本公司將獲准根據購回授權購回最多180,000,000股股份(相當於通過購回授權當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

倘本公司根據購回授權購回股份,本公司可視乎股份購回相關時間之市況及本集團之資金管理需求註銷所購回股份及╱或將其持作庫存股份。

就任何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以待在聯交所轉售之庫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須(i)促使其經紀不向香港結算發出任何指示,以在本公司股東大會上就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之庫存股份進行投票;及(i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從中央結算系統提取庫存股份,並在股息或分派之記錄日期前以其自身名義重新登記為庫存股份或將其註銷,或採取任何其他措施確保其不會行使任何股東權利或收到任何權利,而該等權利在有關股份以其自身名義註冊為庫存股份之情況下,將根據適用法律被暫停。

2. 購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購回授權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最佳利益。此項購回可提高本公司每股股份之資產淨值及╱或盈利,惟須視乎當時之市況及資金安排,並只會在董事認為該項購回將對本公司及其股東整體有利時方予進行。

3. 購回之資金
於購回股份時,本公司只動用依照細則、公司法及任何其他適用法例規定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資金。合法購回股份之資金包括:
(i) 該等資金將來自本公司之溢利或就購回而發行新股份所得之資金,或(在公司法之規限下)來自股本;及
(ii) 如屬購回時應付任何溢價之情況,該等資金將來自本公司之溢利或本公司股份溢價賬中之進賬,或(在公司法之規限下)來自股本。

倘根據購回授權全面行使權力購回股份,可能會對本公司之營運資金或資本負債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與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報所載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所披露之狀況比較)。然而,倘行使購回授權會對本公司之營運資金需求或董事認為不時適合本公司之資本負債水平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則董事不擬在該等情況下行使購回授權。

4. 股價
股份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過去十二個月每月在聯交所買賣之最高及最低價格如下:月份 每股價格
最高 最低
港元 港元
二零二五年
五月 0.042 0.033
六月 0.037 0.030
七月 0.033 0.030
八月 0.054 0.030
九月 0.055 0.043
十月 0.055 0.042
十一月 0.068 0.042
十二月 0.126 0.050
二零二六年
一月 0.107 0.074
二月 0.107 0.080
三月 0.138 0.085
四月 0.120 0.093
五月(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0.113 0.095
5. 一般資料
董事已確認,在適用情況下,彼等將根據購回授權及按照上市規則、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細則及開曼群島適用法例行使本公司權力進行購回。

本公司已確認,說明函件或購回授權概無任何異常之處。

概無董事或(就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彼等的任何緊密聯繫人(定義見上市規則)目前有意於股東批准及董事會行使購回授權後根據購回授權出售任何股份。

概無本公司核心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知會本公司,表示彼目前有意在購回授權獲股東批准及獲董事會行使之情況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亦無承諾不會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6. 收購守則及最低公眾持股量
倘根據購回授權行使購回股份之權力時,股東於本公司投票權之權益比例增加,則就收購守則第32條而言,該項增加將被視為一項收購。因此,一名股東或一組一致行動之股東(定義見收購守則)可取得或鞏固本公司之控制權,並須根據收購守則第26條及第32條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36條置存之本公司名冊所記錄,下文載列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之5%或以上權益之股東資料。

於最後實際 倘購回授權
於最後實際 可行日期 悉數行使佔
可行日期持有的 佔現有股權的 股權的概約
股份數目 百分比 百分比
姓名╱名稱
Unique Best Limited (附註1) 540,000,000 30.00% 33.33%
WANs Limited (附註1) 540,000,000 30.00% 33.33%
REM Enterprises Limited (附註1) 540,000,000 30.00% 33.33%
WAN Union Limited (附註1) 540,000,000 30.00% 33.33%
尹志偉先生(附註1) 540,000,000 30.00% 33.33%
梁家威先生(附註1) 540,000,000 30.00% 33.33%
於最後實際 倘購回授權
於最後實際 可行日期 悉數行使佔
可行日期持有的 佔現有股權的 股權的概約
股份數目 百分比 百分比
尹民強先生(附註1) 540,000,000 30.00% 33.33%
林燕女士(附註2) 540,000,000 30.00% 33.33%
郭伊媚女士(附註3) 540,000,000 30.00% 33.33%
黃曉英女士(附註4) 540,000,000 30.00% 33.33%
尹澤銘先生 522,000,000 29.00% 32.22%
尹寶鈞女士 126,000,000 7.00% 7.78%
附註:
1. Unique Best Limited分別由WANs Limited、REM Enterprises Limited及尹寶鈞女士擁有85.14%、 13.33%及1.53%權益。WANs Limited由WAN Union Limited(作為WAN Union Trust的受託人)全資擁有,而REM Enterprises Limited由梁家威先生全資擁有。WAN Union Trust乃由尹民強先生、尹志偉先生及尹志強先生(作為財產授予人)及WAN Union Limited(作為受託人)成立的全權家族信託,WAN Union Limited以信託方式為尹民強先生、尹志偉先生及尹志強先生以及彼等的直系親屬的利益持有WANs Limited的全部權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尹民強先生及尹志偉先生(作為財產授予人及受益人)以及WAN Union Limited(作為受託人)被視為於 WANs Limited擁有權益的股份中擁有權益。WAN Union Limited的董事會僅由尹民強先生、尹芷瑩女士(尹志強先生的女兒)、尹澤銘先生(尹民強先生的兒子)、尹寶鈞女士(尹民強先生的女兒)及一名第三方組成。此外,尹民強先生、尹志偉先生及梁家威先生已確認,彼等為一致行動人士,因此被視為於其他人士持有的股份中擁有權益。因此,尹民強先生、尹志偉先生、梁家威先生、WAN Union Limited、WANs Limited及REM Enterprises Limited被視為於Unique Best Limited持有的所有股份中擁有權益。

2. 林燕女士為尹民強先生的妻子,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彼被視為於尹民強先生擁有權益的股份中擁有權益。

3. 郭伊媚女士為尹志偉先生的妻子,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彼被視為於尹志偉先生擁有權益的股份中擁有權益。

4. 黃曉英女士為梁家威先生的妻子,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彼被視為於梁家威先生擁有權益的股份中擁有權益。

倘董事悉數行使購回授權,則上述人士於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權益將如以上所述上升。Unique Best Limited、WANs Limited、REM Enterprises Limited、WAN Union Limited、尹志偉先生、梁家威先生、尹民強先生、林燕女士、郭伊媚女士及黃曉英女士各自於本公司之權益將分別由約30.00%上升至33.33%。尹澤銘先生之權益將由約29.00%上升至32.22%。有關上升會導致Unique Best Limited、WANs Limited、REM Enterprises Limited、WAN Union Limited、尹志偉先生、梁家威先生、尹民強先生、林燕女士、郭伊媚女士、黃曉英女士及尹澤銘先生須按收購守則第26條承擔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之責任。除上述者外,就董事所知,根據購回授權購回股份不會涉及收購守則所規定的事項。

董事不建議行使購回授權,以至任何股東或一致行動股東組別在此等情況下有責任遵照收購守則第26條提出強制收購建議。除上述者外,董事並不知悉因根據購回授權進行任何購回而產生收購守則項下之任何後果。

董事無意行使購回授權至某個程度,導致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數目低於規定的最低百分比(即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之25%(或聯交所釐定的其他規定最低百分比))。

7. 本公司購回股份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前六個月內,本公司並無購回其任何股份(不論在聯交所或其他證券交易所)。

以下為建議於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的退任董事的履歷詳情:
尹民強先生(「尹先生」),64歲,為執行董事兼董事會主席,負責本集團業務發展及營運的整體策略規劃及日常管理。尹先生連同(其中包括)梁家威先生於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創立本集團。彼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至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期間擔任非執行董事,並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二日調任執行董事。彼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獲委任為董事會主席及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獲委任為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成員。彼亦為本集團全部附屬公司的董事及兩間中國公司(即東莞全達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及廣州全達電器金屬製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二零二零年二月起,尹先生出任澳達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9929)(「澳達控股」)的主席,直至調任非執行董事,該公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尹先生已由非執行董事調任執行董事且亦已獲委任為澳達控股的行政總裁。於二零二六年二月一日,尹先生辭任澳達控股主席。

尹先生於低壓配電及控制裝置行業擁有逾30年經驗。尹先生於一九七八年完成中三課程。彼目前持有香港機電工程署頒發的電業工程人員註冊證明書,為一名B級電業工程人員。彼於一九八一年七月在香港獲摩理臣山工業學院(現稱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摩理臣山分校))授予電力裝配及裝置技工證書。

尹先生為控股股東尹志強先生及尹志偉先生的胞兄、主要股東尹澤銘先生的父親、股東尹寶鈞女士的父親及非執行董事簡尹慧兒夫人的堂弟。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尹先生被視為於540,000,000股股份(佔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的30.00%)中擁有權益。

尹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服務合約。尹先生於本公司之董事任期為三年,其後可連任,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三個月之書面通知予以終止為止。根據細則,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尹先生出任董事亦須輪值告退及膺選連任。尹先生有權收取董事袍金每年1,080,000港元,該金額乃經參考尹先生之職務及職責水平、業務或規模相近公司之可得資料、尹先生之表現及本集團於有關財政年度之表現以及現行市況等各種因素,並根據薪酬委員會之推薦建議而釐定。根據上述服務協議,尹先生有權收取由董事會酌情釐定的管理層花紅。應付全體董事的管理層花紅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各財政年度除稅前溢利淨額的10%。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尹先生於過去三年並無於證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之任何公眾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亦無於本公司或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尹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 主要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亦無於股份中擁有任何權益(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尹先生並不知悉任何其他事宜須敦請本公司證券持有人注意,亦無任何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13.51(2)(v)條之任何規定本公司須予以披露之資料。

吳志強先生(「吳先生」),68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薪酬委員會主席及提名委員會成員。彼負責監督並提供獨立判斷予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

吳先生於一九九三年五月獲得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現稱澳門城市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於一九九五年七月透過遙距課程獲得英國布魯內爾大學屋宇設備工程碩士學位及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獲得香港城市大學屋宇設備工程工學士學位。彼現為英國屋宇裝備工程師學會會員及香港工程師學會會員。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吳先生亦因其身為英國屋宇裝備工程師學會會員而獲英國工程委員會(現稱工程委員會)註冊為特許工程師。

吳先生於工程行業擁有逾45年經驗。彼於一九七八年七月至一九八一年七月於YuenCheong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擔任地盤總管,於一九八一年八月至一九八二年十一月於Arthur C. S. Kwok Architects & Associates任機電製圖員,於一九八二年十月至一九八四年十一月於Kennedy & Donkin International任助理水管工程師,於一九八五年四月至一九九四年三月於香港黃埔船塢有限公司任高級項目協調員,於一九九四年四月至二零一五年三月於和記黃埔地產有限公司任項目總經理,並於二零一五年四月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於和記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任項目總經理。

吳先生已與本公司訂立委任函。吳先生於本公司之董事任期為三年,其後可連任,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三個月之書面通知予以終止為止。根據細則,於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吳先生出任董事亦須輪值告退及膺選連任。吳先生有權收取董事袍金每年120,000港元,該金額乃經參考吳先生之職務及職責水平、業務或規模相近公司之可得資料、吳先生之表現及本集團於有關財政年度之表現以及現行市況等各種因素,並根據薪酬委員會之推薦建議而釐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吳先生於過去三年並無於證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任何公眾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亦無於本公司或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吳先生與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層、主要或控股股東並無任何關係,亦無於股份中擁有任何權益(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吳先生並不知悉任何其他事宜須敦請本公司證券持有人注意,亦無任何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13.51(2)(v)條之任何規定本公司須予以披露之資料。

REM Group (Holdings) Limited
全達電器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750)
茲通告全達電器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灣仔港灣道6-8號瑞安中心27樓01-08室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大會」),藉以處理下列事項:
普通決議案
作為普通事項:
1. 省覽及採納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本公司董事(「董事」)報告及本公司核數師報告;
2. i. 重選尹民強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ii. 重選吳志強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iii. 授權董事會(「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
3. 續聘鄭鄭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核數師酬金;
作為特別事項:
4. 考慮並酌情通過(不論有否修訂)下列決議案為本公司普通決議案:「動議:
4.1 在下文4.4段之規限下,並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以配發、發行及處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額外股份(「股份」)(包括但不限於轉售庫存股份(定義見下文)),以及訂立或授出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該等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債券、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及其他附帶權利以認購或可轉換為股份之證券);4.2 上文4.1段之批准將授權董事於有關期間內配發、發行及處理額外股份以及訂立或授出於有關期間結束後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該等權力之要約、協議及購股權(包括債券、認股權證、公司債券及其他附帶權利以認購或可轉換為本公司股份之證券);
4.3 董事根據上文4.1段之批准而於有關期間配發或同意有條件或無條件地將予配發(不論是否依據購股權或其他原因)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之20%,但不包括(i)供股(定義見下文),或(ii)因根據本公司發行賦有權利認購或可轉換為股份之任何現有認股權證、債券、公司債券、票據或其他證券之條款行使認購權或轉換權而發行任何股份,或(iii)就授出或行使根據本公司之任何購股權計劃之任何購股權,或為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僱員或任何其他合資格人士授出或發行股份或可認購股份之權利而於當時採納的類似安排,而發行任何股份,或(iv)根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不時為代替股息或類似安排而發行任何股份,上述批准亦須受此數額限制;及
4.4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乃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起至下列一項最早發生之期間:
(a)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
(b)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組織章程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召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或
(c) 本公司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述之授權之日。

「供股」乃指於董事指定期間內,根據於某一指定記錄日期名列股東名冊上之股份持有人(及(倘適用)享有發售建議之本公司其他證券持有人)於該日當時所持該等股份(或(倘適用)該等其他證券)數目之比例向彼等提出之股份發售建議或提呈或發出給予權利可認購本公司股份之購股權、認股權證或其他證券(惟董事有權就零碎股權或任何地區適用於本公司之法律限制或責任或任何認可管制機構或任何證券交易所之規定,作出其認為必要或權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5. 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無論有否修訂)為本公司普通決議案:「動議:
5.1 在下文5.2段的規限下,一般及無條件批准董事於有關期間(定義見下文)內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在聯交所或本公司證券可能上市並就此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聯交所認可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購回股份,惟須受限於及按照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不時修訂的法律及法規以及就此而言之所有適用法律;
5.2 董事獲授權於有關期間根據上文5.1段之批准購回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之10%,而上述批准須相應地受此數額限制;及
5.3 就本決議案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起至下列一項最早發生之期間:
(a) 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時;
(b)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本公司須召開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之期限屆滿時;或
(c) 本公司股東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撤回或修訂本決議案所述授權之日。」
6. 考慮並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無論有否修訂)為本公司普通決議案:「動議待召開本大會之通告所載第4項及第5項決議案獲通過後,藉加入相當於本公司根據召開本大會之通告所載第5項決議案授予之授權購回之股份總數的股份數目,擴大根據召開本大會通告所載第4項決議案授予董事配發、發行及處理額外股份以及可能須行使有關權力而作出或授出要約、協議及購股權之一般無條件授權,惟該購回之股份數額不得超過於本決議案獲通過當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如有))總數之10%。」
承董事會命
全達電器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尹民強
謹啟
香港,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註:
1. 凡有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本公司任何股東,均有權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2.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的任何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核證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送達本公司的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3. 為確定有權出席將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星期四)舉行的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本公司將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為符合資格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不遲於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慤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4. 就本通告第2項而言,董事會建議退任董事(即尹民強先生及吳志強先生)重選連任董事。該等董事的履歷詳情載於寄發予本公司股東日期為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的通函(「通函」)附錄二。

5. 有關將於大會上處理的其他事項的詳細資料載於通函內。

6. 本通告所載的所有決議案將於大會上以投票方式表決。

7. 倘於大會當日上午八時正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懸掛8號或以上颶風信號或香港政府宣佈的「極端情況」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依然生效,則大會將會延期。本公司將於本公司網站(www.rem-group.com.hk)及香港交易所網站(www.hkexnews.hk)刊登公告,以知會股東續會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倘黃色或紅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則大會將如期舉行。謹請股東應因自身之情況自行決定在惡劣天氣情況下是否出席大會。

8. 本通告的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i)執行董事尹民強先生(主席)及梁家威先生(行政總裁);(ii)非執行董事簡尹慧兒夫人;及(iii)獨立非執行董事吳志強先生、鄭森興先生及吳晶瑩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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