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化学(300758):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6年05月20日 17:35:30 中财网
原标题:七彩化学: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中(尚未开庭),已作出管辖权终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5,331.47万元
4.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前期公告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就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或“被告”)名誉权纠纷,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案号:(2025)辽 0381民初 1507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0)。

先尼科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海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6)辽03民辖终46号,具体内容如下:
二、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鞍山市腾鳌经济开发区一号路八号
法定代表人:徐惠祥
被告: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汇联路1730号
法定代表人:鹿传欣
2.申请事项
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辽 0381民初 150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3.裁决的主要内容
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6)辽 03民辖终 46号。

特此公告。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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