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华科技(300360):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11:45:45 中财网
原标题:炬华科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1楼邮编:3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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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华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张灵芝律师、李青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下午15:00在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仓兴街1099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杨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2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代理人共204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988,8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555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812,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53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98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75,8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011%。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99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769,2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1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2,163,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502%;反对1,808,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02%;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943,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162%;反对1,808,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63%;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14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184%;反对1,822,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20%;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929,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619%;反对1,822,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06%;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113,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77%;反对1,509,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25%;弃权3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894,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241%;反对1,509,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95%;弃权3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内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244,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41%;反对1,380,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77%;弃权3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024,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02%;反对1,380,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61%;弃权3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37%。

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人民币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13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78%;反对1,835,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36%;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916,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095%;反对1,835,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45%;弃权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317,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808%;反对4,297,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8%;弃权37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097,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726%;反对4,297,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57%;弃权37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7%。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88,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09%;反对1,884,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50%;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869,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271%;反对1,884,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47%;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马宏利
承办律师:
张灵芝
承办律师:
李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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