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普医学(301033):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11:45:30 中财网
原标题:迈普医学: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 录
释义............................................................................................................................4
正文............................................................................................................................ 6
............................................................................6一、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7
三、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13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14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5
..............................................................16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6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17
九、结论意见......................................................................................................17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普医学”或“公司”)委托,就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及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公司/迈普医学/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 划 《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 授予日 授予价格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本所或本所律师 元、万元 中国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在 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司股份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不时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描述便利之目的,不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注:本法律意见书所涉统计数据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 注册地址 营业期限 登记状态 经营范围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440116679717541L
 袁玉宇
 6704.962万元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广州市黄埔区崖鹰石路3号
 2008-09-02至无固定期限
 在营(开业)企业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3D打印服务; 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 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工业设计服务;软件销售;软

 件开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通用设备制造(不含 特种设备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 管理;创业空间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停车场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 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货物 进出口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6]25015080015号)、迈普医学公告文件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2026 5 18
年 月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激励计划(草案)》的载明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包含声明,特别提示,释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关于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及附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激励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59人,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劳务/聘用合同。

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均任职于公司关键岗位,在经营管理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3)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2
②最近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及《上市规则》第8.4.2条的规定。

3.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及/或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6.1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63%。本激励计划一次性授予权益;未设置预留授予股票。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比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8.4.5条的规定。

4.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一)董事 王建华 龙小燕 骆雅红 林洁芬 李媛媛 朱彦聪 (二)其他 中层管国籍职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 数量 (万股)占授予限 制性股票 总数的比 例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日股 本总额的比 例
      
 中国董事、总经理16.009.09%0.24%
 中国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8.004.54%0.12%
 中国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8.004.54%0.12%
 中国职工董事3.001.70%0.04%
 中国副总经理8.004.54%0.12%
 中国副总经理8.004.54%0.12%
      
 125.1071.04%1.87%  
 176.10100.00%2.63%  
注1: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等原因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可将前述限制性股票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注2:激励对象含外籍员工,均任职于公司关键岗位,在经营管理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对该等人员实施激励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注3: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注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列明了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8.4.6条的相关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授予8.4.4
价格及其确定方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上市规则》第 条的规定。

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明确激励计划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述授予与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6条的规定。

8.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计划的生效、授予、归属、变更及终止等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程序设置符合《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

9.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上述调整方法和程序设置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10.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预计成本摊销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11.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的情形与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12.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情形及处理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

13.公司与激励对象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14.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1.202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拟订并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以下程序:
1.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026年5月19日,公司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告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还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承诺不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推进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同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发表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激励对象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激励计划(草案)》的载明事项和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