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彬科技(001278):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5月12日 22:01:31 中财网
原标题:一彬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78 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7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5月12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东侧工业园区开发2路1号(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建华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62,268,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2,163,5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3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10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10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10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0%。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议案五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议案三至议案十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226,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9%;反对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独立董事在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226,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9%;反对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公司202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226,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反对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877%;反对4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738%;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5%。

4、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253,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对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787%;反对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27%;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5%。

5、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及下属公司预计为银行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不超过12.00亿元的担保,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在上述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其中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9.50亿元的担保(预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累计不超过3.80亿元的担保),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不超过2.50亿元的担保。

总表决情况:
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787%;反对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27%;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5%。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225,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9%;反对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030%;反对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892%;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78%。

7、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6年度的审计机构。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253,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6%;反对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78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85%。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2,252,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6%;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095%;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7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1%。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核算结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252,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6%;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095%;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7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核算结算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253,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反对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同意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941%;反对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827%;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雨顺、刘入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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