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路智控(30119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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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5月12日 22:01:1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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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北路智控: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
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1号楼4层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 联系人 | 陈晓锋、钟超 |
| 联系电话 | 025-83387757 |
| 情况 | 内容 |
| 发行人名称 | 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301195.SZ |
| 注册资本 | 13,206.984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50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宝象路50号 |
| 法定代表人 | 于胜利 |
| 实际控制人 | 于胜利,金勇,王云兰 |
| 联系人 | 赵奎 |
| 联系电话 | 025-86127716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年7月21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8月1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11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2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4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持续督导期间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2月16日、2024
年4月1日、2024年12月27日和2026年1月16日对发行人进
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
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2月16日、2024
年1月5日、2025年3月13日和2026年1月16日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4次现场培训。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保荐机构督导发
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资金占用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 |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143,080.79万
元,投资于“矿山智能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矿山智能化研发中
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
资金已累计投入122,831.33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26,092.92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会、董事会,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
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
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
规定召开。 |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
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
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
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
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形。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其他重大事项 | 因南京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计团
队离开中天运并加入公证天业,考虑公司业务发
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
经审慎考虑,公司2023年改聘公证天业为公司审
计机构。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总结报告书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南京
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
北路智控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
北路智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保荐总结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
北路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晓锋 钟 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