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300839):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2025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时间:2026年05月12日 22:01:15 中财网
原标题:博汇股份: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2025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博汇股份”)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保荐”或“保荐人”)担任其保荐人。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的相关用语与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中相同)。

目录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4
二、主要风险...............................................................................................................7
三、发行方案概要.....................................................................................................15
四、保荐人工作人员情况.........................................................................................17
五、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18六、保荐人承诺事项.................................................................................................19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的批准和授权.................................................20八、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等相关规定.....................................................................................................................................22
九、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33十、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33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注:2026年4月23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拟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注销前注册资本为294,963,575元,注销后注册资本为288,133,941元。发行人正在履行相关程序。

(二)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应用于多领域的特种油、燃料油。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25年度2024 年度

金额比重金额比重金额
143,455.1450.95124,142.6754.46147,810.49
--11,675.025.1262,055.75
100,657.4035.7557,239.6625.1134,162.35
15,075.995.3527,454.2812.0410,904.78
19,895.987.075,533.712.43350.11
265.340.09596.460.2610,694.19
2,135.760.76---
281,485.6299.97226,641.8099.43265,977.67
78.670.031,307.780.5711,797.93
281,564.29100.00227,949.58100.00277,775.60
(三)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2025年度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编号分别为: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591号、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381号、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0277号)。

1、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5.12.312024.12.31
174,743.06213,513.00
98,793.40166,104.84
75,949.6647,408.16
-7,191.76
2、合并利润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5年度2024年度
281,564.29227,949.58
275,205.49191,617.08
2025年度2024年度
-4,738.12-28,851.22
-5,447.63-29,443.82
-5,775.51-30,989.84
-5,864.61-30,681.60
-12,839.62-30,625.69
3、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5年度2024年度
-12,698.23-11,177.72
572.15-31,593.18
-22,195.2739,109.38
4、主要财务指标

2025.12.31/ 2025年度2024.12.31/ 2024年度2023.12.31/ 2023年度 
0.861.061.20 
0.400.730.82 
57.1280.7963.89 
56.5477.8065.48 
47.594,543.652,591.67 
7.925.736.87 
2.571.642.97 
-0.43-0.471.77 
-1.34-0.151.06 
基本-0.23-1.28-0.83
稀释-0.23-1.28-0.83
全面摊薄-7.72-76.29-27.85
加权平均-11.15-54.49-23.51
基本-0.50-1.28-0.82
稀释-0.50-1.28-0.82
全面摊薄-16.91-76.15-27.36
2025.12.31/ 2025年度2024.12.31/ 2024年度2023.12.31/ 2023年度 
加权平均-24.42-54.39-23.10
二、主要风险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产业政策风险
目前,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产业政策,旨在支撑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加快推进节能标准更新升级,稳步提升重点用能行业能耗限额要求,推动行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未来,若公司不能进行自动智能化和绿色化改良,对产品进行及时优化升级,则发展空间将受到制约。因此,如果未来行业政策变化,将会给公司的业务经营带来一定的政策风险。

2、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和产品均为石油化工下游产品,受原油价格波动影响较为直接、快速,公司的定价模式以产品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供求状况、原材料价格变动趋势等因素,考虑一定的利润空间后,预先设定预期价格,直接向下游有意向客户进行询价,询价变动范围相对原材料价格变动金额较小。受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原材料和产品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未能如预期向下游产品快速传导,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3、宏观经济风险
化工行业较大程度受到国际局势、宏观经济景气度、产业政策、原材料及市场供需、安全环保政策等影响。若宏观经济出现滞胀甚至下滑,细分领域消费复苏不及预期,下游行业景气程度降低或产能严重过剩,则可能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导致公司产品利润空间受到挤压。

4、安全生产及环保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原辅材料中,氢气、硫磺等属于危险化学品,公司已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和管理。如果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当,或者装置意外发生故障、不能按照规定维护检修设备导致设备老化失修,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仍可能会引起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造成公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随着国家安全环保政策日渐趋严,相关环保门槛和标准的提高,政府监督力度的加大,公司可能增加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支出,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5、实际控制人变更及后续公司治理结构变动安排所导致的管理风险
根据原鑫曦望合伙与文魁集团、金碧华、夏亚萍签署的《控制权收购框架协议》,在协议转让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文魁集团及夏亚萍放弃表决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原鑫曦望合伙,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锡市惠山区国企改革发展服务中心(更名前为无锡市惠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本次发行完成后,原鑫曦望合伙将逐步改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及公司治理结构变动安排所导致的管理风险。

6、开展智能算力服务及相关业务的风险
(1)公司开展新业务的风险
本次事项是公司的子公司无锡极致开展的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跨界风险,面临全新的挑战,未来经营情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国际政策、行业及国内外环境的风险
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国际政策、行业及国内外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加重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3)运营资质的风险
批流程延迟或合作方等相关单位未取得IDC运营资质,则可能导致一定风险。

此外,如行业监管政策后续收紧则可能对公司的运营资质申请造成不利影响。

(4)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的风险
随着新业务的开展,公司可能面临因人才储备不足、运营经验缺乏导致业务开展不及预期的风险。后续公司将根据新业务发展的需要,积极引入具有丰富经验和快速学习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

(5)资金压力的风险
随着行业的高速发展及智算业务的实施,公司业务的开展可能需要占用更多的营运资金,将导致公司未来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

7、公司治理及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因“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未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等事项被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宁波证监局出具监管函或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组织董监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合规培训,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报送了相关整改报告。

未来,随着公司业务发展,尤其是开拓新的业务增长点后,对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运营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若公司治理层不能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制定适宜的公司战略,并适时优化管理体系,或未严格遵守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未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可能对公司规范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批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2、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但募集资金短期内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利润增长幅度将可能小于净资产增长幅度,因此,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3、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情况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变化将影响股票的价格。另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国内外政治形势、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都会影响股票的价格,可能出现股价波动在一定程度上背离公司基本面的情况,因此,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财务风险
1、经营业绩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77,775.60万元、227,949.58万元和281,564.2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0,294.96万元、-30,989.84万元和-5,775.51万元,自2023年度以来持续亏损,主营业务毛利率处于下降趋势,主要为受税收等宏观政策变化影响,公司申报及缴纳消费税及附加税、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设备停产以及成本增加等原因所致。

若公司改善经营业绩的举措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未来不能有效改善和提高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改善财务状况、产品毛利持续下滑、新业务开拓进展不及预期,则公司会有持续亏损的风险。

2、长期资产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长期资产主要为4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4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生产装置和45万吨/年原料适应性装置,截至2025年末,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合计102,974.58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58.93%。

受宏观经济形势等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成本增加,毛利空间收窄,导致长期资产出现减值迹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对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等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了减值,2023年和2024年计提减值分别为6,288.52万元和6,546.70万元。

若公司未能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环境等重大不利变化,产品成本继续上升,或市场开拓、销售情况不及预期,导致长期资产可回收金额下降,公司长期资产可能存在进一步减值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存货管理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净值分别为34,473.80万元、32,452.70万元和37,042.32万元,规模较大,存货周转率分别为6.87、5.73、7.92,存在波动。

受宏观政策等外部客观因素影响,公司产品成本提高,同时,受国际油价快速变化影响,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较大,库存商品面临跌价风险。2023年、2024年及2025年,公司对存货分别计提跌价准备3,534.16万元、2,955.97万元、5,014.34万元。

一方面,如果未来行业政策、下游需求等宏观环境因素出现明显不利变化,则公司产品成本可能进一步提高,存货存在进一步跌价的风险;另一方面,原材料备货占用了较大的流动资金,若管理不善,将影响经营效率,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4、偿债及流动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65.48%、77.80%和56.54%,流动比率分别为1.20倍、1.06倍、0.86倍,速动比率分别为0.82倍、0.73倍、0.40倍,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呈下降趋势,短期偿债指标较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短期借款余额40,409.76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30,549.82万元、长期借款余额13,012.54万元,存在较大的偿债压力。

如果未来外部宏观政策以及经营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影响,或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波动而无法及时偿付相关债务,可能导致公司出现重大偿债风险,对可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5、税收优惠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及财税[2011]87号文、财税[2014]17号等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出台后,公司2023年7月以后生产销售的重芳烃及衍生品征收消费税;2024年8月复产后,公司不再生产重芳烃及衍生品,不再享受财税[2011]87号文、财税[2014]17号的相关政策。若未来公司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能继续取得相关资格认定,公司将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

6、套期保值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应用于多领域的特种油、燃料油,主要原材料和产品均为石油化工下游产品,受原油价格波动影响较为直接、快速。为借助期货市场的风险对冲功能,降低商品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的投资收益分别为-1,200.92万元、254.34万元和7,084.04万元,存在一定波动。

尽管公司在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方面执行有效,历史上未曾出现重大风险,但公司未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时仍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不断跟踪市场价格走势,研判未来价格变动趋势,并据此制定套期保值策略。如果公司套期保值策略使得公司风险敞口较大,而市场价格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2)套期保值工作人员的操作出现违规或疏忽从而导致相应损失;
(3)由于保证金不足而被强行平仓;
(4)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相关风险。

若未来公司在套期保值过程中操作不当,或受到国际原油价格剧烈波动等因素影响,公司将面临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收益波动风险。

7、客户拓展及供应商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7.73%、33.70%、41.41%,且随着公司产品调整结构,各主要产品的客户群体存在一定调整。未来,若下游客户需求下滑,公司未有效开拓新的客户、新的产品领域,则公司存在客户流失以及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59%、50.82%和52.01%。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公司原材料采购逐渐从国内转向国外,进口燃料油的采购量逐步增加。未来,若供应商供货不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短期内其他供应商的供应无法及时有效替代,则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贸易业务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分别为10,694.19万元、596.46万元和265.34万元,呈降低趋势。开展贸易业务可能存在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合同履行障碍,如价格波动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物流和供应链风险等。

若未来公司继续开展贸易业务,未能有效控制上述风险,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9、经营性现金流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20,294.96万元、-30,989.84万元、-5,775.51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2,926.42万元、-11,177.72万元和-12,698.23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存在偏差,主要受宏观政策影响导致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大额变动、非付现折旧与摊销金额较大、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和备货规模波动等因素综合影响所致,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与净利润亦波动较大。

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正常,未来若公司持续出现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生产备货与销售周期不匹配等情况,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不匹配,造成营运资金紧张,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10、诉讼风险
2025年8月,公司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关于公司(申请人)与富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仲裁案(案件编号:HKIAC/A23180)的《最终裁决书》。

主要裁决结果如下:
1、宣告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4、6和9条;2、宣告申请人有权并已通过其2023年1月19日的书面通知终止合同;3、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以下款项:(1)合同第21条约定的定额赔偿金3,365,761.27美元;(2)第一批货物预付的款项1,012,671.50美元;(3)因保函产生的索赔金额4,275,626.02美元;(4)对上述(1)和(2)段所述款项,自2023年1月25日起至裁决作出之日止按年利率4%计算单利,自裁决作出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判决利率计算单利;(5)对上述(3)段所述款项,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裁决作出之日止按年利率4%计算单利,自裁决作出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判决利率计算单利;(6)申请人的法律费用和开支人民币2,131,774元及956,615.60港元;(7)申请人就仲裁庭费用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费用所产生的费用,共计391,994港元;4、所有其他请求、索赔和反请求均被驳回(也即,对于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及管辖权异议,仲裁庭均予以驳回)。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体情况参见发行人2025年8月8日公告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6年,富晨有限公司(原告)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为发行人及仕宝(天津)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二被告对因共同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931.2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况参见发行人2026年2月25日公告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截至目前,富晨有限公司尚未依照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结果履行,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诉讼尚未审理结束,后续执行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11、税收等宏观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2023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文的相关规定,公司2023年7月以后生产销售的重芳烃及衍生品征收消费税,报告期内公司申报并缴纳了消费税及附加税费47,953.17万元以及相应的滞纳金。

若未来公司生产经营适用的税收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应对相关政策的变化,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12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5.66元/股,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原鑫曦望合伙,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不超过41,595,905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

若公司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回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六)限售期
根据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及本次发行股数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原鑫曦望合伙在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原鑫曦望合伙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有关法律、法规对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限售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3,543.28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十)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2026年2月6日、2026年2月25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7年2月25日。

四、保荐人工作人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赵健程先生:现任国联民生保荐总经理助理、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完成的项目包括:开能环保(300272.SZ)IPO项目、振华股份(603067.SH)IPO项目、武汉锅炉B股恢复上市项目、龙江交通(601188.SH)再融资项目、金浦钛业(000545.SZ)再融资项目、隆盛科技(300680.SZ)再融资项目、通用股份(601500.SH)再融资项目、豫光金铅(600531.SH)再融资项目、方盛股份(832662.BJ)北交所上市项目、海达尔(836699.BJ)北交所上市项目、科强股份(873665.BJ)北交所上市项目、闻泰科技(600745.SH)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设股份(002883.SZ)控制权收购项目、远程股份(002692.SZ)控制权收购项目、新宏泰(603016.SH)控制权收购项目等,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目前作为保荐代表人已申报的在审项目:无。

王奇先生:现任国联民生保荐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或负责的项目包括:康龙化成(300759.SZ)IPO项目、隆盛科技(300680.SZ)再融资项目、通用股份(601500.SH)再融资项目、海达尔(836699.BJ)北交所上市项目、新宏泰(603016.SH)控制权收购项目等,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目前作为保荐代表人已申报的在审项目:无。

(二)项目协办人
陈欣阳先生:注册会计师,2022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或负责的项目包括:海达尔(836699.BJ)北交所上市项目、新宏泰(603016.SH)控制权收购项目,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
宋维平、贺巍、孙玉宇(已离职)、肖昂(已离职)。

(四)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电话:0510-85200510
传真:0510-85203300
五、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一)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7%的情况。

(二)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超过7%的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发行人与保荐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保荐人承诺事项
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据此出具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荐人承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2025年2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2 2025
、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5年2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

(2)股东大会的授权
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3、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025年7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4、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2025年9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5、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26年2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提请股东会将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7年2月25日。

6、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2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二)国资相关部门批复情况
无锡市惠山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了《关于无锡惠山原鑫曦望产业升级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协议受让方参与协议转让及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份方式收购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批复》,同意本次控制权收购;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无锡惠山原鑫曦望产业升级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协议受让方参与协议转让及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份方式收购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相关事宜的说明》,按照区投资管理和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控制权收购。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八、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
发行条件等相关规定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等相关规定。其中,主要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
一条的相关要求
1、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财务报表中可能涉及核算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科目及具体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5年12 月31日金额主要内容是否属于财务 性投资
83.88主要为押金等
4,110.69主要为待抵扣增值税、多 交企业所得税、发行费用
截至2025年12 月31日金额主要内容是否属于财务 性投资
  
5,000.00R1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
1,473.062019年出资,持有的宁波 中乌新材料产业技术研究 院有限公司20%股权(注)
300.002021年出资,持有的杭州 安丰富盛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1%份额
116.05主要为预付设备及工程款 等
   
   
注:宁波中乌主要从事新材料研究,公司参股宁波中乌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或直接拓展客户、订单,主要看重后者在绿色石化领域的研发前景和行业人才、技术、成果等科技创新资源,通过该投资,公司可凭借宁波中乌的科技创新资源在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长期来看,可以为公司深入参与校企合作、行业交流、技术研发提供渠道,有助于公司迈向更高层研究领域,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技术创新的发展目标,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关于财务性投资认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的情况对比分析如下: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认定的财务性投资发行人是否存 在相关情形
投资类金融业务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
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拆借资金
委托贷款
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 融产品
注:截至2022年11月已完成实缴3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完成实缴出资后,未再继续追加投资,本次发行完成前亦无继续追加投资的计划或安排。该笔投资不属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不涉截至2025年12月末,除2021年出资并持有的杭州安丰富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份额外,发行人不存在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金融产品等情形。

2、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5年2月10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3、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不存在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2025年12月末,发行人财务性投资的金额为300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0.39%,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相关要求。

(二)关于负面清单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2、发行人2025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027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三)关于本次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
(1)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①本次发行为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公司的情形。

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①《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一)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一)的相关要求。

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二)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发行人IPO以来的募集资金情况包括2020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于2020年6月到位,总额42,276万元,净额38,209.74万元)、2022年8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于2022年8月到位,总额39,700万元,净额38,953.03万元)。本次发行董事会召开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距离首发募集资金到位时间间隔超过18个月,间隔期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2022年8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间隔期的规定。

③《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一)规定:“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3,543.28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一)的相关要求。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2、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发行人IPO以来的募集资金情况包括2020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2年8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如下:
(1)关于补充流动资金比例
①发行人首发募集资金总额42,276万元、净额38,209.74万元,用于6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及联产20万吨/年石蜡生产项目、补充营运资金,其中补充营运资金8,214.64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19.43%。首发募集资金不存在变更或将节余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②发行人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39,7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38,953.03万元,用于环保芳烃油产品升级及轻烃综合利用项目。可转债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占募集资金总额比例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A
B=b1+b2
b1
b2
C=B/A
D=B-A*30%
发行人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39,700万元,最终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30,049.40万元,超过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30%。2025年9月11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调减为不超过23,543.28万元,调减金额为18,139.40万元,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2)关于募集资金变更是否已履行规定程序
①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变更的情况。

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四)关于破发、破净情形
本次发行属于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2023年11月8日《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优化再融资监管安排相关情况答记者问》,董事会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再融资不适用破发、破净等相关监管要求。

(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2024-11-20发布)》,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应用于多领域的特种油、燃料油,本次发行属于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提出,有序推进炼化项目“降油增化”,延长石油化工产业链。《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提出,推动传统产业以产业链高端化延伸为重点发展精细化工,打造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产品体系,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核心竞争力;在石化行业(含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产业中,重点做好烯烃、芳烃的利用。发行人专注于燃料油深加工细分领域,致力于化工新材料细分领域的技术研发及创新,聚焦提质增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2、关于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主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支持业务发展,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六)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原鑫曦望合伙,为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不超过35名。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5.6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七)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原鑫曦望合伙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后,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本企业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完成后,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本企业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及本次发行股数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原鑫曦望合伙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因此,原鑫曦望合伙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限售期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八)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九)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025年2月10日,文魁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金碧华、夏亚萍与原鑫曦望合伙签署了《控制权收购框架协议》,2025年9月11日,公司与原鑫曦望合伙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控制权变更具体方案如下:
(1)协议转让股份
文魁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32,070,538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7%,股份过户登记时应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且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况)协议转让给原鑫曦望合伙。

2025年4月30日,文魁集团将32,070,538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原鑫曦望合伙完成过户登记。

(2)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原鑫曦望合伙拟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以增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实现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本次发行股份完成后,原鑫曦望合伙预计最高将增加持有公司41,595,905股股份,结合《控制权收购框架协议》约定的转让股份合计将持有公司73,666,443股股份(约占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21.89%)。

(3)表决权放弃与不谋求控制权承诺
文魁集团、夏亚萍与原鑫曦望合伙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文魁集团、夏亚萍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在《控制权收购框架协议》约定的本次发行完成后合计剩余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召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统称“表决权”),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权利。《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的放弃期限为自《控制权收购框架协议》约定的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至原鑫曦望合伙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高于文魁集团、金碧华、夏亚萍合计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5%之日止。

文魁集团、金碧华和夏亚萍各自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

上述协议转让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文魁集团及夏亚萍放弃表决权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原鑫曦望合伙,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无锡市惠山区国企改革发展服务中心。

2、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原鑫曦望合伙通过协议转让取得发行人32,070,538股股票(约占向特定对象发行前股本的10.87%),并拟认购发行人向其发行的股票41,595,905股(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协议转让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照拟发行股数计算,原鑫曦望合伙直接持股比例增至约21.89%。

原鑫曦望合伙针对本次认购股份做出如下承诺:“若本次发行完成后,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本企业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本次发行完成后,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的30%,本企业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条件。

3、本次发行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原鑫曦望合伙承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后,将在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工作。

4、发行对象原鑫曦望合伙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收购人适格性的相关要求:
(1)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情形;
(4)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九、保荐人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十、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的保荐结

国联民生保荐作为博汇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条件。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