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李氏大药厂(00950):关连交易 - 投资合伙基金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Lee’s Pharmaceutical Holdings Limited * 李氏大藥廠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50) 關連交易 投資合夥基金 投資合夥基金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交易時段後),兆科合肥(本公司 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普通合夥人及其他有限合夥人訂立有限合夥協議,據 此,有限合夥人同意投資基金,而兆科合肥同意向基金出資人民幣25,000,000 元(相等於約28,500,000元)。 上市規則的含義 於本公佈日期,黃先生為本公司非執行董事。於訂立有限合夥協議之時,黃 先生獲委任為普通合夥人的代表,並將會獲委任為委員會成員。因此,普通 合夥人被視為黃先生的聯繫人,故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亦為本公司的關 連人士。因此,根據有限合夥協議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由 於與兆科合肥根據有限合夥協議的資本承擔有關的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比 率多於0.1%但少於5%,故根據有限合夥協議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 第十四A章的報告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通函、 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背景資料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交易時段後),兆科合肥(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普通合夥人及其他有限合夥人訂立有限合夥協議,據此,有限合夥人同意投資基金,而兆科合肥同意向基金出資人民幣25,000,000元(相等於約28,500,000元)。 投資合夥基金 有限合夥協議的主要條款如下: 日期: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訂約方: (i) 瑞伏博健(作為普通合夥人) (ii) 兆科合肥(作為有限合夥人) (iii) 其他有限合夥人 年期: 基金的經?年期(「業務年期」)由基金向所有該等合夥人發出的首份資本付款通知內列明的付款日期(「首次交割日 期」)計算,直至由首次交割日期計八年完成當日屆滿。 於由首次交割日期至由首次交割日期計五年完成當 日止期間內,屬基金的「投資期」,而於投資期結束後的剩 餘業務年期則屬「退出期」。根據基金的經?規定,如管理 合夥人建議而所有該等合夥人一致同意,基金的業務年期 可以延長兩次,每次延長一年。 目的: 基金的目的為透過投資於生命與健康、生物科技及相關上 下游行業的非上市實體,以達致資本增值。 基金的業務範圍: 基金的普通項目括創業投資(限於非上市實體投資)、股本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及與私募股權基金的其他活 動。該等經?活動僅於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 記及存檔後,方會進行,惟許可業務除外,基金可在商業 登記部門最終批准的業務範圍內,獨立經?不被法律法規 禁止或限制之項目。 基金出資: 該等合夥人向基金出資人民幣200,000,000元,當中兆科合肥將出資人民幣25,000,000元,相當於約12.5%基金權益。 出資將按以下方式作出: (i) 於普通合夥人就成立基金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 會辦理登記及存檔前,普通合夥人應發出通知,而首 次出資應為其已認購出資的5%; (ii) 於普通合夥人就成立基金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 會辦理登記及存檔時,普通合夥人應發出通知,而第 二次出資應為其已認購出資的45%;及 (iii) 於上述(i)及(ii)的出資額的80%已用於投資或保留作基 金費用時,普通合夥人應發出通知,而該等合夥人應 作出彼等各自已認購出資的餘下50%。 管理合夥人及 普通合夥人將兼任基金的管理合夥人及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 管理合夥人的 基金的管理合夥人應有權管理、控制、經?及決定基金的責任: 投資業務及其他活動。 投資委員會: 基金將成立投資委員會(「委員會」),以考慮及批准基金的管理合夥人及管理公司建議的投資。 委員會將由四名成員組成,普通合夥人有權委任三名成員 加入委員會,而合肥瑤海(有限合夥人)有權委任一名特別 成員加入委員會。 此外,安慶雙宜及兆科合肥(二均為有限合夥人)各自有 權委任一名觀察員加入委員會。由兆科合肥委任的觀察員 可參與委員會會議及收取會議材料,惟並無任何表決權, 且不應計入會議法定人數或委員會票數,而其缺席不應影 委員會任何決議案的有效性。 管理費: 每年按每名有限合夥人的實繳資本的2%計算(僅於投資期 內)。 利潤分派: 基金產生的利潤應首先分派予所有該等合夥人,直至彼等各自已收取相等於其於相關分派日期累計已出資資本的 累計分派為止;其後,按照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之間 於有限合夥協議所協定的相關分攤比率、優先次序及回報 率,向所有該等合夥人作出分派。 訂立有限合夥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是一間結合研究主導及市場導向的生物醫藥公司,於中國醫藥行業擁有超過三十年的經?經驗。本公司放眼國際並與在中國建立的藥品發展、臨床發展、規管、製造、銷售及市場推廣的穩固基礎建設緊密結合。本公司已與美國、歐洲及亞洲多間國際公司建立廣泛合作關係,且目前於中國、香、澳門及台灣推廣超過二十五種專利、仿製及引進醫藥產品。本公司致力於心血管健康、女性健康、兒科、罕見病、腫瘤科、皮膚科及產科等多個重要疾病治療領域。此外,本公司近期收購美國境內的資產,此舉符合其擴展創新藥物遞送技術組合的策略,涵蓋廣泛的適應症,並強化本公司的全球擴張策略。更多資料可於www.leespharm.com瀏覽。 基金的目的為尋求投資於生命與健康、生物科技及相關上下游行業的非上市實體,符合本公司的業務策略,透過於醫藥領域的策略合夥、投資及收購加強業務。投資基金符合本集團的核心策略,透過具影力的合夥及收購擴大其醫藥及保健版圖。藉認購基金的有限合夥權益,本集團得以間接涉足生物科技及生命科學領域的非上市實體的高增長,善用普通合夥人深厚的行業知識。本集團預期認購基金將藉以下各項支持其未來業務增長: (i) 識別潛在合夥人,連結創新保健及生命科學公司,謀求未來策略合作;(ii) 取得新興生物醫藥趨勢及先進技術的知識及先機;及 (iii) 利用基金的網絡及生態系統擴大本集團的版圖。 有限合夥協議的條款乃經訂約各方公平磋商後達致。董事(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有限合夥協議的條款屬一般商務條款、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有關普通合夥人的資料 普通合夥人乃一間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及創業基金管理,惟於開始經?前須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被禁止從事接受存款、融資擔保、代表客戶管理財富、公眾集資或其他未經中國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金融活動;以及從事根據商業牌照獨立進行的其他商業活動,惟按照中國法律須另行批准除外。於本公佈日期,普通合夥人由錢穎先生全資擁有。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錢穎先生為一名獨立第三方。 有關本公司及兆科合肥的資料 本集團主要從事在中國及全球開發、生產及商業化醫藥產品。 兆科合肥為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並為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主要從事生產及銷售醫藥產品。 有關其他有限合夥人的資料 其他有限合夥人括安慶雙宜及合肥瑤海。 安慶雙宜為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i)許可活動,括建設工程施工、公路管理與養護、商業城市生活垃圾服務、發電、輸電、供╱配電(須經中國法律批准的活動僅可於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始經?,而指定業務範圍須獲相關部門發出批文或許可);及(ii)一般活動,括以自有資本從事投資活動、住房租賃、非居住房地產租賃、物業管理、停車場服務、土地整治服務、土地使用權租賃、商業綜合樓管理服務、工程管理服務、城鄉市容管理、園區管理服務、水環境污染防治服務、熱力生產及供應。 於本公佈日期,安慶雙宜由安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最終實益擁有。 合肥瑤海為在中國成立的有限合夥,主要從事股本投資、投資管理、資產管理及透過私募基金的其他活動(於開始經?前須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及存檔)、創業投資(限於非上市企業)。於本公佈日期,合肥瑤海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合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合肥市瑤海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安慶雙宜、合肥瑤海及彼等各自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各自均為獨立第三方。 上市規則的含義 於本公佈日期,黃先生為本公司非執行董事。於訂立有限合夥協議之時,黃先生獲委任為普通合夥人的代表,並將會獲委任為委員會成員。因此,普通合夥人被視為黃先生的聯繫人,故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因此,根據有限合夥協議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由於與兆科合肥根據有限合夥協議的資本承擔有關的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比率多於0.1%但少於5%,故根據有限合夥協議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報告及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通函、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黃先生(非執行董事兼普通合夥人代表)已就批准有限合夥協議及據此擬進行的交易的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表決。除上文所披露外,其他董事概無於有限合夥協議及據此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 釋義 在本公佈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下列詞彙具有下文所載的涵義:「安慶雙宜」 指 安慶市雙宜產業服務有限公司,一間在中國成 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有限合夥協議為基金 的一名有限合夥人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業務年期」 指 具有本公佈「投資合夥基金」一段所賦予的涵義 「委員會」 指 具有本公佈「投資合夥基金」一段所賦予的涵義 「本公司」 指 李氏大藥廠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開曼群島註 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 板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基金」 指 根據有限合夥協議將成立名為安徽省瑞伏雙生 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人」或 指 寧波梅山保稅區瑞伏博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瑞伏博健」 公司,一間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錢 穎先生全資擁有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合肥瑤海」 指 合肥市瑤海區科技創新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 限合夥),一間在中國成立之有限合夥,根據有 限合夥協議為基金的一名有限合夥人 「元」 指 香法定貨幣元 「香」 指 中國香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 確信,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且與彼等並 無關連的第三方人士或公司及彼等各自的最終 實益擁有人 「首次交割日期」 指 具有本公佈「投資合夥基金」一段所賦予的涵義「投資期」 指 具有本公佈「投資合夥基金」一段所賦予的涵義 「有限合夥人」 指 基金的有限合夥人,即兆科合肥、安慶雙宜及 合肥瑤海 「有限合夥協議」 指 普通合夥人、兆科合肥與其他有限合夥人於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就投資基金所訂立的有限 合夥協議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黃先生」 指 非執行董事黃瑞?先生 「該等合夥人」 指 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括香、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 「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兆科合肥」 指 兆科藥業(合肥)有限公司,一間在中國成立的 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兆科合肥觀察員」 指 具有本公佈「投資合夥基金」一段所賦予的涵義「%」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李氏大藥廠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小芳 香,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李小芳女士(主席)及李燁妮女士;非執行董事為李小羿博士、James Charles Gale先生及黃瑞?先生;而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陳友正博士、蔣綺華女士及詹華強博士。 在本公佈內,人民幣已按人民幣1元兌1.14元的概約率兌換為元,僅供說明用途。概不表示任何人民幣或元金額已經、原可或可以按上述率或任何其他率兌換或可獲兌換。 * 僅供識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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