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3002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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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5月06日 20:10:3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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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瑞丰高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瑞丰高材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建 | 联系电话:010-60838192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康恒溢 | 联系电话:010-6083415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根据《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山东瑞丰高
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了相关规章制度。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不适用,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使用完毕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 不适用,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使用完毕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3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不适用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6年4月29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
| |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最新修
订,针对上市公司关键少数行为规范、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
培训。 |
|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 不适用 |
|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第4.6.3条的要求/《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4.4.3条的要求; | 不适用 |
|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
第4.6.8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条规
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 不适用 |
|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不适用 |
|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
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 不适用 |
|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
《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 不适用 |
|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1.信息披露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以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检索公司舆情报
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
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2025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 | 不适用 |
| | 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
| 3.“三会”运作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
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
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变动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
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生变动。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
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
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
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查阅了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
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8.购买、出售资产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查阅了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的定价公允性进行
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
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
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
期保值等)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
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
存在重大问题。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内部控制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
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资料。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
境、业务发展、财务
状况、管理状况、核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 |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
表,查阅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变化情况,实
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
及市场信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
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 不适用 |
| | 面存在重大问题。
保荐人提醒发行人进一步增强自身盈利能力,对于可能存在
的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加剧、利润水平波动风险充分
做好信息披露,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
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
| 为确保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执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周仕斌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切实履行公
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
施的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3、自本承诺
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4、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
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对本人作出
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仕斌承诺:
1、本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完成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
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2、本
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按照公司的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3、
本人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
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4、若中国证监会及/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限售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
行;5、本人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的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 | 是 | 不适用 |
| 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解锁事宜。 | |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
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目前已经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5、本承诺作出后,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新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6、若本
人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
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了避免同业竞争而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本人不直接或间
接经营任何对股份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的相同或相似业务,否则自
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与股份公司的一切关联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规则,本着平等
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本人保证不通过
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当的利益或使股份公司承担任何不当的责任和义
务,否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我公司作为保荐人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6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
担任辉芒微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
| | 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执业过程中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经销
收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对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未对发行人生产周期披露
的准确性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深交所对我公司采取书
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
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
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
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
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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