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泉为(300716):中瑞诚审字[2026]第611910号-内控审计报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瑞诚审字[2026]第611910号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1-3页 ? 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证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瑞诚审字[2026]第611910号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 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为科技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泉为科技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泉为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 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本次内部控制审计中,我们注意到泉为科技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以 下重大缺陷: 1、印章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025年12月24日,泉为科技公司与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签 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服务合同》,由于审批过程修改合同文本未上传OA系统,导致最终用印文件与申请文件不一致。 根据《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规定,泉为科 技公司用印需在OA发起《用印申请》,通过泉为科技公司审批后方 可用印,泉为科技公司存在审批过程中对用印文件进行修改未上传 OA系统的情形,导致最终用印文件与审批通过的用印文件不一致, 上述情况表明与印章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失效。 2、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2023年2月1日,泉为科技公司子公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3GW高效HJT 光伏电池片、5GW高效光伏组件及1GW硅片产业化项目建筑工程 施工合同》,预估合同金额为35,056.9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 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上述工程项目建设,最终工程结算金额为27,264.01万元。泉为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褚一凡之父陆 永通过挂靠实际施工主体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县分公 司,控制上述工程项目建设,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根据《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广东 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泉为科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但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泉为科技公司仍未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并进行披露,表明泉为科技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泉为科技公司尚未在2025年度完成对存在重大缺陷的内部控制 的整改工作,但在编制2025年度财务报表时已考虑上述缺陷的影响。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 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泉为科技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泉为科技公司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述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在泉为科技公司2025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对 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本报告并未对我们在2026年4月28日对泉为科技公司2025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产生 影响。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 泉为科技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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