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股份(600965):对福成股份2025年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泓函字(2026)010006号

时间:2026年04月30日 18:35:25 中财网
原标题:福成股份:对福成股份2025年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泓函字(2026)010006号





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深圳市泓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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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 1-6














关于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泓函字(2026)01000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
成股份”)202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6年 4月 24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泓审字(2026)010113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十)、固定资产”所述,固定资产期末原值
1,333,406,806.86元。其中:福成股份于2022年至2023年内支付刘家河养牛场、兴隆庄养牛场、西吴养牛场厂三处建设项目工程款共计
512,579,384.30元。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无法确认该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预计负债、资产减值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三十一)、预计负债”所述,福成股份的子公司----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陵园公司)在以前年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持有的公墓许可证(公墓许证字第HNGM 095号)于2024年到期,2025年未能取得新备案证书,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根据2023年12月8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湘0382刑初59号,陵园公司、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曾聪育共同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152,947,719.00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陵园公司预计负债12,975,309.10元,实
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46,623,688.05元。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未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无法确认陵园公司预计负债金额及相关往来科目抵消的准确性、存货(墓地)库存数量及金额的准确性、实物资产的减值是否准确。

(三)收入、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
1、2025年度福成股份通过中间人实现销售收入34,439,400.00元,
涉及6个个人客户及3个公司客户。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实施函证或者访谈的审计程序,未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无法确认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2、福成股份于 2025年租赁三河市瑞隆肉牛养殖公司牛棚面积
113,700㎡(租期: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年租金24 万
元,与2024年租赁面积16,800㎡牛棚+6,000㎡青储池(租期: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1日)年租金100万元(注:同时存在另一份
盖章生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面积108,000㎡牛棚+6,000㎡青储池,
年租金 100万元)相比,租赁面积大幅增加、单位租金显著下降,我们无法判断租金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福成股份肉牛养殖分公司于 2025年分别向三河市瑞隆肉牛养殖有
限公司、三河市茂源畜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 4,816,460.00元、
8,082,580.00元,福成股份肉牛养殖分公司、肉牛屠宰分公司于 2025年分别向三河市瑞隆肉牛养殖有限公司采购 2,357,040.00元、
2,684,120.00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三河市瑞隆肉牛
养殖有限公司993,600.00元。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未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三河市茂
源畜牧有限责任公司、三河市瑞隆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与福成股份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以及上述交易是否公允。

3、福成股份采购人员关某、刘某于2025年4月8日分别向福成股
份借支购牛备用金300万元、300万元,合计600万元,上述款项于2025年6月30日前归还。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未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上述采购人员与福成股份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采购借款是否属于资金占用。

(四)存货
福成股份肉牛养殖相关存货(牛)存在存货管理信息化与管控机制
缺失。在租赁使用的三河市瑞隆肉牛养殖有限公司牛场中,存在多家公司牛只混场饲养情形,福成股份虽对牛只进行分区养殖,但未建立有效的权属标识、台账区分及现场管控措施,无法清晰、可靠地证明牛只所
有权归属。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未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对福成股份的期末存货(牛)的数量、金额难以确认。

(五)税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五)、其他应收款”所述,2025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河市税务局李旗庄税务分局出具冀廊三河税李旗庄分局通〔2025〕5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福成股份子公司三河灵山宝塔陵园有限公司补缴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产生的增
值税及附加税费合计 16,370,038.23元,以及金额不等的滞纳金。三河灵山宝塔陵园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支付税款6,846,359.17元,于2026年支付税款9,523,679.06元,但相关税款滞纳金尚未缴纳。福成股份认为存在税务争议,对已缴税款暂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但未依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税款归属期相关会计科目。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重要性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及其应用指南确定重要性,由于福成股份是以营利为目的实体,我们采用福成股份 2025年度审计后的合并营业收入为116,253.82万元为基准,按 0.75%的比例计算的取整后合并财务报表整体层面的重要性水平金额为871.90万元。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
非无保留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福成股份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的影响:
由于一(一)、一(二)、一(三)、一(四)事项我们无法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以合理确定对福成股份财务报表的影响,故无法确定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福成股份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具体金额。

一(五)福成股份补缴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23日期间应
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合计 16,370,038.23元,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造成截至2025年12月31日虚增未分配利润16,370,038.23元。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中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依据已获取的
审计证据能够确定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依据我们已经获得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福成股份2025年度财
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上述专项说明仅供福成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2025
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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