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600518):康美药业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26-01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审众环具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166号长江产业大厦17-18楼 (5)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6)2025年末合伙人数量237人、注册会计师数量1,30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23人。 (7)2024年经审计总收入217,185.57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83,471.71万元、证券业务收入58,365.07万元。 (8)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44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35,961.69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8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中审众环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尚未出现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1)中审众环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4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 (2)从业人员在中审众环执业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及自律监管措施0次,44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13人次、纪律处分12人次、监管措施42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会计师:吴梓豪,201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4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签署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盛培勇,2022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5年作为本公司审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3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根据中审众环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为赵亮,202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5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签署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赵亮和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盛培勇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项目合伙人吴梓豪最近3年收到行政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审众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公司综合考虑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及业务复杂程度,依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原则确定审计费用,2025年度的审计费用为438.00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350.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88.00万元)。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6年度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中审众环协商确定2026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众环的基本情况、专业资质、业务规模、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并对其2025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中审众环在资质条件等方面合规有效,能够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意见,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一致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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