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600308):华泰股份关于与华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时间:2026年04月17日 17:30:45 中财网
原标题:华泰股份:华泰股份关于与华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08 证券简称:华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9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华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交易简要内容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务公司”)前次《金融服务协议》签订至今已满3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公司需要与华泰财务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 交易限额

每日最高存款余额300,000万元
每日最高贷款余额600,000万元
协议有效期3年
存款利率范围1.25%-1.90%
贷款利率范围2.90%-3.60%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华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泰财务公司60%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3年4月20日和2023年5月12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华泰财务公司签署了
《金融服务协议》,前次《金融服务协议》签订以来,公司充分借助华泰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势,在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前次《金融服务协议》签订至今已满3年,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公司需要与华泰财务公司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公司控股股东华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集团”)持
有华泰财务公司60%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此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名称华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RL0TP03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C座 23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亮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0年3月20日
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 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 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 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 票据承兑;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 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的业务。
(财务)公司与 上市公司关系■与上市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具体关系:_华泰集 团有限公司持有华泰财务公司60%的股份,持有公司 39.78%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
  
  
  
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建华
(二)关联方华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236,917.02238,301.36
负债总额125,477.45126,464.10
净资产111,439.57111,837.26
 2025年度(经审计)2026年1-3月份(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3,870.67814.83
净利润1.920.76397.69
三、原协议执行情况
?首次签订
■非首次签订

 2025年度2026年第一季度
年末财务公司吸收存款 余额123,032.01万元124,140.34万元
年末财务公司发放贷款 余额163,843.75万元165,266.13万元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 高存款额度300,000.00万元300,000.00万元
年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 司存款金额76,488.86万元82,400.04万元
年末上市公司在财务公 司存款金额82,400.04万元84,876.90万元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 高存款金额139,620.24万元124,285.04万元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 款利率范围1.25%-1.90%1.25%-1.70%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 高贷款额度600,000.00万元600,000.00万元
年初上市公司在财务公 司贷款金额25,884.00万元20,828.75万元
年末上市公司在财务公 司贷款金额20,828.75万元23,751.13万元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最 高贷款金额44,884.00万元23,778.75万元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贷 款利率范围2.90%-3.60%2.90%-3.50%
四、《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华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鲁
银保监准﹝2020﹞115号)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令﹝2022﹞6号)规定,华泰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内容
为华泰财务公司目前已取得的和今后条件成熟后取得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2.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3.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4.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5.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
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6.从事同业拆借;
7.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8.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
备案的业务。

公司选择华泰财务公司作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金融机构,华泰财
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应方便、快捷、高效。

三、定价原则及交易限额
1、华泰财务公司吸收本公司存款的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
国银保监会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有规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对本公司提供的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2、华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有偿提供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
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办理票据承兑或贴现、贷款、资金结算与收付以及提供委托贷款、债券承销等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有规定的,应根据华泰财务公司相关制度并按照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为本公司提供同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3.本协议有效期内,华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最高授信额
度(指贷款、票据承兑、贴现、非融资性保函、委托贷款等业务),每日余额(包括应收利息及手续费)不高于60亿元(含本数)。

4、在协议有效期内,华泰财务公司吸收本公司的存款,每日余
额(包括应付利息扣除手续费)不高于人民币30亿元(含本数)
5、华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
业务、资金结算与收付、债券承销、委托贷款、非融资性保函等中间业务有偿服务,每年相关手续费不超过0.2亿元(含本数)。

四、协议的履行及风险控制
1、如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华泰财务公
司应配合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披露。

华泰财务公司应配合本公司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
的风险处置预案、定期向本公司提供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相关信息。

2、华泰财务公司负责保障本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严格按照中
国银保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定的监管指标规范运作,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如华泰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情况,根据《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华泰财务公司母公司有义务采取增加相应资本金等必要行动,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以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4、本公司向华泰财务公司提出授信申请,华泰财务公司将视实
际情况,基于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逐笔审核发放。

5、华泰财务公司将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公司的资金和信
用状况向本公司提供授信额度,同时可以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协议有效期限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为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2、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
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允许主张的权利。

3、若一方出现可能危及另一方资金安全的事项,应及时向另一
方履行告知义务,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协议终止前已依据本协议
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六、其他规定
1、协议双方各自承担一切因签订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
支。

2、协议双方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
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3、本协议的修订须由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而作出。若相关修
订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的、重大的修改,则该修订应在通知有权监管机关并取得其同意(如适用)后,并经双方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批准(如适用)方才生效。

4、除非另有规定,协议双方中其中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
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其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5、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
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
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协议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7、协议双方中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其他通讯和声
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递送或挂号邮寄发至另一方指定的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指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1)经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对方指定人员签收之日被
视为有效作出;
(2)以挂号邮寄发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
七天(若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做出;
(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于传真完毕的日期有效作
出。

8、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
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为中国东营,仲裁语言为简体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华泰财务公司作为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可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办理等于或优于商业银行的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票据业务、担保服务等金融服务,交易便捷,效率较高。华泰财务公司经营规范、内控健全,相关业务的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并能保证公司存款的安全性,不会影响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公司可充分利用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六、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关联
董事李晓亮、魏文光回避了表决。

(二)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会议
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协议主要条款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内容及定价原则合理,符合公平、公正的精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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