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30096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原标题:本川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6-01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本川智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6]653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二)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6,900.00万元(含46,9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469.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三)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本次发行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6,900.00万元(含 46,90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将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确定。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 (四)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6,900.00万元(含46,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五)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6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46,900.00万元的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6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6.1445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即每股配售0.061445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76,328,284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全部可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约4,689,991张,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4,690,000张的99.9998%。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964”,配售简称为“本川配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配售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为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370964”,申购简称为“本川发债”。每个账户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T-1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日日终为准。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6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对认购金额不足46,900.00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46,900.00万元。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4,070.00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并在注册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2026 4 15 2026 4 23 承销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七)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九)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持有期的限制。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十)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6,900.00万元(含46,900.00万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6 2026 4 17 T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年,即 年 月 日( 日) 至2032年4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5、债券利率 0.2% 0.4% 0.6%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 年1.0%、第五年1.5%、第六年2.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在本次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4月23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6年10月23日至2032年4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75.8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或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A×k)/(1+k); 1 0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n+k) 1 0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0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转股价。 1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①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则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十)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之“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则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十)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款”之“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A股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6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46,900.00万元的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①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6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6.1445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即每股配售0.061445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76,328,284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全部可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约4,689,991张,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4,690,000张的99.9998%。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964”,配售简称为“本川配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配售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为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②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370964”,申购简称为“本川发债”。每个账户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1万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2)发行对象 ①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6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②网上发行: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③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6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1)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6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6.1445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即每股配售0.061445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76,328,284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全部可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多可优先认购约4,689,991张,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4,690,000张的99.9998%。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优先配售时间 ①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6日(T-1日)。 ②优先配售认购时间:2026年4月17日(T日)9:15-11:30,13:00-15: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 ③优先配售缴款时间:2026年4月17日(T日)。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380964 ①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 ”,配售简称为“本川配债”。 ②认购1张“本川配债”的认购价格为1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张(100元),超出1张必须是1张的整数倍。 ③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本川配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④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⑤原股东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⑥原股东所持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证券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⑦原股东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原股东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原股东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若公司发生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而导致减资的情形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不得因此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A.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B.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C.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D.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E.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④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⑤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⑥拟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⑦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⑧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⑨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 ⑩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或约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③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7、募集资金用途 46,900.00 46,900.00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万元(含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9、评级事项 公司已聘请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20、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 21、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22、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公司已聘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作为本期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东北证券的监督。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内,东北证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凡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承继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可转债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东北证券担任本期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同意受托管理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经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更换受托管理人时,亦视同可转债持有人自愿接受继任者作为本期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23、违约情形、责任承担及争议解决 (1)违约情形 以下事件构成本次可转债项下的违约事件:(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