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众精工(68809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事件、事项、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证券部应做好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向参股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依法发布的定期报告涉到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发布的临时报告涉及的各项信息; “ ”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第七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且如下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二)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科创公司予以公告,并配合科创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科创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负有重大事件信息的报告义务的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并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第十八条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九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机构的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机构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投资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重要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同时,并负有督导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五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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