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华科技(688051):2025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麻志明)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本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发挥专业特长,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通过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审慎、客观的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麻志明,男,1982年10月出生,2005年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8年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14年获得香港科技大学会计学博士学位。 2014年9月至今,麻先生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担任会计系主任、会计硕士(MPAcc)项目执行主任(兼)等职务。2019年10月至2022年3月,任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0月至2023年7月,任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5月至今任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6月起至今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2月至2025年6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职主任委员、第三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任职委员、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委员。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年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一)参与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会。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董事会和1次股东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以及执业经验,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意见。报告期内,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独立董事回避表决的议案外,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情形,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事项等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人谨慎、独立地行使了表决权。本人2025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5次,战略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1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1次。 本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参加了1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就公司定期报告、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内审部门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作为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参加了1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确认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原则等事项。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参加了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确认了公司董事会换届及候选人任职资格等事项。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年度任期内,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年度任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事项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现场工作情况 本年度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还通过参加网上业绩说明会、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 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等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通过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会谈、微信、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在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前及时传递议案及材料,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2025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年度任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本年度任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本年度任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年度任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期内,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人认为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审计准则,勤勉尽责,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需要。相关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并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续聘王朋朋先生为财务总监,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本次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本年度任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年度任期内,由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李玮、陈京南、黄志龙、池智慧、王涛、孟晓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黄虹、韩羽枫、李卫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选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非独立董事2025年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目前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人同意直接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麻志明 2026年4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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