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智达(68862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22:31:16 中财网
原标题:精智达: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内部管理
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应提交相关申请,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按本制度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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