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精智达(68862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广东·深圳 二〇二六年四月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四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汇总披露。 第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在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负责人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对担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四章 反担保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反担保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反担保数额须与公司为被担保人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及上交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上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对外担保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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