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戈尔(600177):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HARNEST&GARNERLAWFIRM 关于 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释义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证明;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五、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申报或披露的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予以申报或公开披露。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2026年3月6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2026年3月7日至2026年3月16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公示的方 式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6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四)2026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五)2026年3月24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公司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六)2026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以2026年4月2日为授予日向76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11,999.9969万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七)2026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在本次激励计划资金缴纳过程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5万股,公司根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757名,前述3名激励对象原拟授予的激励份额相应转让给其他现有激励对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11,999.9969万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授予日后)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以及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在本次激励计划资金缴纳过程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5万股,公司根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757名,3 前述 名激励对象原拟授予的激励份额相应转让给其他现有激励对象,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11,999.9969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激励计划》的安排。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胡松松 经办律师: 陈 农 经办律师: 肖 玥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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